一年一度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又开始了,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作为企业一年财务收支盈利的最终反映,不仅要求企业既要按会计制度真实反映其财务收支状况,而且还要按税法规定进行纳税调整。
近日,广州市地税局热线接到张先生的来电咨询,问题涉及到企业所得税扣除。张先生问:逾期缴纳社保费而产生的滞纳金,可不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呢?
对此,广州市地税局工作人员回复:是可以在税前扣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第三款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税收滞纳金支出不得扣除。上述规定中明确,不能税前扣除的滞纳金限于税收滞纳金,即由于纳税人各种原因逾期缴纳税款而产生的滞纳金,例如纳税人逾期缴纳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城建税等税种而产生的滞纳金。而企业由于种种原因逾期缴交社保费而产生的滞纳金,则不属于上述规定的税收滞纳金,所以,逾期缴纳社保费而产生的滞纳金,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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