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保险人尹某受单位委派在刚果民主共和国(金)工作,期间遭歹徒入室抢劫被枪杀。尹某的所在单位作为投保人向国内一家保险公司提出理赔,保险公司以投保人在为尹某投保时,未向保险公司如实告知被保险人的出境工作情况为由拒绝赔付,从而引发纠纷。6月24日,记者了解到,日前,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驳回投保人宁波某公司要求赔付团体意外伤害保险金20万元的诉讼请求。
2010年4月12日,宁波某公司与尹某等10人签订《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内容为“到喀麦隆、刚果、马里等从事河流采金工作”,工作期限为1年。而在此后宁波某公司向保险公司为尹某等10人申请投保的团体意外伤害保险合同中,未向保险公司如实告知被保险人的出境工作情况,在提供的加盖公章的《员工登记表》中,尹某的工作内容填写的是“装配工”等信息。
2011年1月31日深夜,被保险人尹某在刚果民主共和国(金)居住地遭到歹徒入室抢劫,身中枪击而死亡。事后,宁波某公司与尹某妻子达成《死亡补偿协议》,约定由该公司垫付保险赔偿金20万元,申请获得的保险理赔金归该公司所有。可宁波某公司在向保险公司提出理赔时,因遭拒赔而诉至法院。
原告宁波某公司诉称,双方订立的保险合同合法有效,自己履行了合同约定的全部义务;而保险公司拒赔的理由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其行为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权益,现请求判令保险公司给付团体意外伤害保险金20万元。
被告保险公司则辩称,不同意原告诉讼请求。原告投保时没有如实告知被保险人尹某即将出境的事实,也没有告知其工作内容,由于刚果是拒保国家,因此,本公司拒绝理赔,并决定解除双方之间关于尹某等10人的保险合同。
本案争议的主要焦点在于,原告在投保时是否对被保险人尹某的工作情况尽到了如实告知义务?
法院认为,根据法律规定,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本案中,原告在为被保险人尹某投保时,被告曾明确询问“被保险人中是否有外籍人员、即将出境人员或已出境人员”,原告回答为:“否”;同时在提供的《员工登记表》中尹某的工作内容填写的是“装配工”。事实上,原告此前与尹某签订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内容是“到喀麦隆、刚果、马里等从事河流采金工作”,显然填写了与事实不符的信息,且对上述信息均加盖公章予以确认,故应认定原告在投保时对被保险人尹某的工作情况因重大过失没有尽到如实告知义务,被告主张行使合同解除权并未违反法律规定,有权拒绝理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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