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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时突发疾病去世 人社局不认定为工伤

 字体时间:2013-10-25来源:京华时报 中国社保网编辑:社保网-夏宇
【导读】:霍某意外离世的情况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即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

“我儿子在大兴一公司工作时突发疾病,并于当晚去世。可人社局却对我们的工伤申请不予认定。”近日,死者霍某的父亲将大兴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告上法庭,要求法院撤销“非工伤”认定,并判令人社局重新作出认定。昨天上午,该案件在大兴法院开庭审理。

死者父亲诉称儿子应被认定工伤

霍某的父亲诉称,霍某今年31岁,在京打工已有8年。去年2月,霍某进入大兴区一家公司,干起了司机兼安装工的工作。同年2月底的一天上午11时许,正在工作的霍某不断向工友们反映,说嗓子疼痛难忍,十分不舒服。当天下午4时左右,霍某已经说话声音极小,且声音嘶哑。当晚9时许,霍某向工友求救,并指着嗓子表示不能说话。在找来公司老板后,霍某已口吐白沫。当晚10时左右,霍某被送往医院,但不治身亡。霍某的家人认为,霍某的意外离世应算作工伤,并向大兴区人社局提出工伤申请,大兴区人社局对这一工伤申请不予认定。

昨天庭审中,霍某父亲的律师认为,霍某意外离世的情况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即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

大兴人社局认为死者非工作中发病

大兴区人社局则表示,霍某是在当晚突发疾病,已经不属于工作时间和在工作岗位。公安机关的司法鉴定结果则显示“霍某系突发疾病死亡”,而“突发疾病”是指短时间内突然暴发疾病,也就是事发当晚的情形。因此不认定其为工伤。

案件未当庭作出宣判。

【推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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