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车主轿车被砸,但侵权人却被判刑,车损该由谁来赔?日前,在安徽省泾县人民法院法官的耐心调解下,车主原告李薇与被告保险公司达成协商意见,由保险公司按保险报案理赔程序给付8万元理赔款,李薇收到理赔款后,向法院撤回了起诉。
2013年1月15日晚,李薇在泾县城区因与洪丽发生债务纠纷,被洪丽纠结多人殴打致伤,其新购白色敞篷奥迪轿车也被砸坏。经鉴定轿车损失为125115元,洪丽及其他三名人上述行为已构成犯罪,并分别被法院判处一年以上三年半以下不等的有期徒刑,但李薇轿车损失一直未获赔偿。
据查,李薇曾于2012年9月7日花费1.8万余元为该车向某保险公司投保了全部险种,投保金额50万元。车子被砸后,李薇多次向保险公司索赔被拒并发生激烈争执后,遂诉至法院。
法院受理后,针对案件特殊情况,法官认真钻研了相关法律规定,查阅了类似案例,努力寻找解决矛盾的办法。经过充分准备,法官通知双方到庭,针对保险公司对李薇的诉讼请求提出车辆被砸不属于保险事故的申辩意见。
法官依法作出释明:根据保险合同条款,“碰撞”解释为保险车辆与外界固态物体之间发生的、产生撞击痕迹的意外撞击。本案李薇轿车损失系“被砸”造成,砸车的物体属于外界物体,砸车的过程属于外界物体与车辆发生碰撞的过程,而且车辆被砸对李薇而言也属于意外。依据合同法、保险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的解释。因此,李薇的奥迪轿车被砸,也可以理解为碰撞,保险公司应当承担相应的理赔责任,在承担责任后可依法向洪丽等侵权人行使代为追偿权以弥补损失。
同时,法官也指出,本案中,李薇轿车损失以及人身伤害是由侵权人的侵权行为造成的,其不足部分可另行依法向侵权人提起侵权损害之诉获得赔偿,故应当考虑适当减轻保险公司理赔责任,这样也较为公平。由于法官态度诚恳、说理透彻、考虑周全,使双方平心静气地坐下来,认真进行协商,最终达成了一致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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