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司机驾驶挂车在高速公路上发生事故,车损才5200元,施救费却花费了21000元,保险公司认为施救费远超江西省高速公路收费标准,只同意赔偿4400元。2013年12月26日,江西省新干县人民法院宣判了这起保险纠纷案,一审法院判决被告某保险公司赔偿原告刘能强车辆施救费17000元。
2013年9月8日,原告刘能强驾驶挂车装满货物由上饶往南昌方向行驶至沪昆高速公路处时,车辆撞上高速公路右侧防护栏,造成该挂车及高速公路设施不同程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交警认定,刘能强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在处理事故现场时,刘能强花费拖车费、吊车费等施救费21000元。另查明,刘能强为该挂车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机动车损失险、第三者责任险、不计免赔率等。后刘能强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保险公司以施救费过高而拒赔。经多次协商未果后,刘能强遂诉至法院。
法庭认为,该案争议的焦点是原告刘能强主张的21000元的施救费是否为必要、合理的费用,保险公司是否应该全额赔偿。我国法律规定,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应当尽力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或者减少损失。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为防止或者减少保险标的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由保险人承担;保险人所承担的费用数额在保险标的损失赔偿金额以外另行计算,最高不超过保险金额的数额。
法庭同时认为,该案所涉拖车、吊车等施救费21000元,被告认为只有4400元符合江西高速公路收费标准没有事实与法律依据,不予采信。因该车发生事故时,处于载货状态,在施救时,连带货物一并予以施救,这客观上增加了一定的施救难度,原告附带获得了货物施救利益。因该车未投保货物损失险。根据原、被告的保险条款约定,含有保险合同未承保范围的,按被保险机动车与被施救财产价值的比例分摊施救费。因被告未提供被施救货物价值的证据,基于货物被附带施救和参照同类吊车作业协商收费的实际情况,法院在21000元的施救费中酌减4000元。
综上,一审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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