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袁女士100元投保意外伤害保险后发生交通事故受伤,保险公司只支付部分理赔款。袁女士遂将该保险公司告上法院要求赔偿。近日,河南省新蔡县人民法院判决被告某保险公司支付原告下余保险理赔款57000元。
【保险案例】2012年8月13日,原告袁女士在被告某保险公司投保综合意外伤害保险,保险费为100元,保险期限为1年,意外伤害保险金额为60000元,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额为3000元。2012年10月16日16时,袁女士驾驶电动自行车与重型货车发生交通事故,致袁女士受伤,电动车损坏,经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袁女士对此事故不负责任。袁女士经治疗共花费医疗费58000余元,2013年1月14日,经司法鉴定意见书认定袁女士为十级伤残。原告出院后向被告申请理赔,被告只赔偿6000元,其余款项拒赔。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签订的综合意外伤害保险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属有效合同,原告依约交纳了保险费后,在保险期限内发生了属于被告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保险事故,被告应按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予以赔偿。被告辩称应按合同约定伤残比例给付,根据《保险法》第十七条规定,被告未提供证据证明已向原告作出明确说明,辩称意见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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