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理赔案例】李某就自己所有的陕A牌自卸汽车向甲保险公司投保机动车商业保险,其中车上人员责任险(乘客座位)、车上人员责任险(驾驶人座位)项下责任限额均为10000元。2013年3月24日,刘某某驾驶该车由西安往石泉送货,李某自己随车押货,在陕西省某县西沟隧道道口下坡时,车辆不慎撞在公路西警示牌及护坡上,造成李某死亡,车辆、货物及公路警示牌受损的交通事故。交警部门认定刘某某负本次事故全部责任。李某亲属向保险公司报案并提出索赔。李某亲属认为,李某死亡时是在车上,保险公司应当在车上人员责任险项下赔偿,保险公司认为李某是被保险人,车上人员责任险赔偿的车上人员不包括被保险人在内,故不承担赔偿责任。
【保险案例分析】
对于李某的死亡,甲保险公司应否在车上人员责任险项下承担赔偿责任呢?笔者以为答案是否定的,分析如下:
一、被保险人不属于车上人员责任险的赔偿范围
《保险法》第六十五条:“责任保险是指以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根据该条规定,责任保险中,保险公司是对被保险人可能对第三者依法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进行保险,也就是说,对于第三者的财产损失或人身伤亡,被保险人依法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时,保险公司在责任保险项下进行赔偿,从而减少被保险人因对外承担赔偿责任而遭受的损失。与一般财产保险相比,责任保险的本质特征在于它的保险对象是被保险人向第三人 “依法应负的损害赔偿责任”,而不是被保险人自己的人身或财产,因为自己对自己依法没有什么赔偿责任。机动车车上人员责任险作为责任保险的一种,其保险标的应当是被保险人对除自己之外的车上人员承担的赔偿责任。
本案中,李某是被保险人,李某乘坐被保险车辆时发生事故造成自身死亡,李某对于自身死亡从法律上并不存在赔偿责任,所以,保险公司在车上人员责任险项下不承担赔偿责任。
二、本案的两点提示
(一)《机动车车上人员责任保险条款》有完善的必要
笔者在此以两份保险条款为例。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车上人员责任保险》条款第三条规定:“本保险合同中的车上人员是指保险事故发生时在被保险机动车上的自然人。”而《中国保险行业协会机动车辆商业保险示范条款》第四条规定:“本保险合同中的车上人员是指发生意外事故的瞬间,在被保险机动车车体内或车体上的人员,包括正在上下车的人员。”从上述条款内容看,车上人员并未将被保险人排除在外。那么,为避免和投保人及被保险人一方产生争议,是否可以将“本保险合同中的车上人员是指发生意外事故的瞬间,在被保险机动车车体内或车体上的人员,包括正在上下车的人员。”修订为“本保险合同中的车上人员是指发生意外事故的瞬间,在被保险机动车车体内或车体上的人员,包括正在上下车的人员,不包括被保险人本人。”
(二)保险公司在保险合同订立过程中,应明确说明,积极向投保人推荐相应保险,以确保其投保意图得到满足
对于李某来说,从购买保险的意愿看,既然选择购买车上人员责任险(乘客座位)、车上人员责任险(驾驶人座位),显然是想将自己也包括在内,因为李某本身经常跟随该车出行。第二,李某未必懂得《保险法》的规定,而他会认为条款本身也没有说明将自己排除在外。那么,对于保险公司来说,订立合同过程中应做到以下两点:
1.销售车上人员责任险时,向投保人讲明白,被保险人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2.如果投保人常以车上人身份出现,则在机动车车上人员责任险外,建议投保人购买意外险。这样,投保人通过购买意外险,获得保险保障,而保险公司也另辟蹊径做成了生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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