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5月8日晚,江阳西路高架桥西侧路段发生一起交通事故:男子陈某步行被一辆货车撞倒后,又被两辆轿车碾压,陈某当场死亡。事后,陈某家人将肇事车辆的驾驶者和保险公司告上法庭。3辆车具体该怎么赔?近日,邗江区法院对此案作出判决。
【保险理赔案例】男子连被三车碾压
葛某是江苏涟水人,在扬州开货车多年。今年5月8日晚,葛某驾驶货车从仪征送货返回扬州,由西向东行驶至江阳西路高架桥西侧路段时,迎面来了一辆轿车,当时,轿车开着远光灯,比较刺眼。会车一刹那,老葛感觉货车左侧“砰”地一声。凭借多年驾驶经验,老葛意识到发生事故了,立即刹车。但当时下着雨,路面湿滑,货车向前滑行了10多米才停下来。
老葛跑回现场,见一名男子头朝下,趴在公路快车道的南侧。老葛慌了神,连忙拨打110和120。就在他边打电话边去车上找警示牌时,又有两辆由西向东的轿车陆续从男子身上碾过。第一辆轿车径直开走,第二辆轿车的驾驶者陶某下车查看。
几分钟后,警车和救护车赶至现场。经查,被撞男子名叫陈某,已当场死亡。事发后,第一辆轿车驾驶者孙某接到交警电话,来到交警部门,在接受调查时,方知发生事故。
经现场勘验和调查后,交警部门作出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葛某等3位驾驶者共同负事故的全部责任,陈某不负责任。
法院判决 3车保险公司平均担责
今年6月底,陈某的亲属认为,葛某等3人驾驶的车辆分别在3家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不计免赔的商业三者险,且均在保险期限内。于是,一纸诉状,把老葛等3人和3家保险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赔偿各项损失共计105万余元。
邗江区法院受理此案后,先后两次开庭审理此案。庭审中,原被告双方围绕“3车碾压致人死亡,哪辆车该承担主责、孙某所投保的保险公司是否该承担商业第三者责任险”等争议焦点展开辩论。
近日,邗江区法院对此案作出判决。法院认为,陈某因交通事故所产生的损失共计79万余元,该损失由3辆车分别投保的3家保险公司平均承担。
一审宣判后,原被告均提出上诉。昨天,法官就庭审中的两大争议焦点作了详细解释。
【保险案例分析】
争议一
3辆车有无主次责任之分?
庭审争议:法庭上,两辆轿车所投保的保险公司均对事故责任提出异议。保险公司认为,货车司机葛某第一个和陈某发生碰撞,致陈某倒地,且未能及时采取措施,导致陈某又被两辆轿车碾压,因此,葛某应承担事故主要责任。
法官解释:交通事故认定书是法院认定当事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或者确定受害人一方有无过失的重要证据材料。保险公司虽有异议,但没能提供证据推翻事故认定书,因此,交警部门事故认定书认定事实清楚,定责准确,应作为划分民事赔偿责任的依据。
葛某将陈某撞倒在地,孙某、陶某驾驶机动车再次碾压,从而造成陈某死亡,并不能认定是哪辆车造成死亡后果,难以确定责任大小,因此,前后3辆车对陈某的死亡存在等价(聚合)因果关系,即被告对陈某死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争议二
第二车驶离现场是否担责?
庭审争议:事故中的第二辆车——孙某轿车所投保的保险公司认为,孙某在交通事故发生后,驾车驶离现场,保险公司不应承担商业三者险的赔偿责任。
法官解释:事故发生后,交警部门对3名肇事者进行了询问。从询问笔录看,事故当天下雨,事故发生地段光线很暗。葛某发生事故后,将货车停放在前方10米道路旁,忙着拨打报警、急救电话,尚未有时间放置警示牌。孙某和陶某一致称,看到前方有一辆货车及一个人站在货车后方,认为车子碾压的是货车掉下来的货物,因此不能认定孙某知道其驾驶的车辆碾压了陈某。
此外,孙某在事故发生后,接到交警电话即驾驶车辆到交警部门接受调查,主观上没有逃避处罚的故意。因此,没有采纳该保险公司的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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