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理赔案例介绍:李先生在某保险公司为自己的小型越野车购买了商业险及交强险,其中机动车损失险赔偿限额为102.4万元,并购买了不计免赔,保险期间均是自2011年7月26日零时起至2012年7月25日24时止。2012年1月5日凌晨,陈先生驾驶李先生的越野车在寮步镇撞上绿化带,造成车辆损失167282元。索赔未果,李先生诉至法院,要求保险公司在商业险范围内赔偿经济损失167282元。
保险公司认为,陈先生在事故发生时驾驶证已过期,所以不予赔偿。此外,李先生未与保险公司协商确定鉴定机构,所评估的车辆价格保险公司不予认可。法院判决:法院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机动车驾驶人在驾驶证超过有效期的情形下不得驾驶机动车,故陈先生持有已过有效期的驾驶证驾驶案涉车辆的行为符合车辆损失险中第五条责任免除约定的免责情形,因此保险公司无需向车辆的所有人李先生承担赔偿责任。
法官点评:李先生与保险公司签订的协议中有规定:驾驶人在驾驶证丢失、损毁、超过有效期或被依法扣留、暂扣期间或记分达到12分,仍驾驶机动车的,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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