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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计免赔30%”带来的车险理赔难题

 字体时间:2014-06-04来源:云南信息报 中国社保网编辑:社保网-夏宇
【导读】:市民王先生来电反映了他曲折的车险报案之路,3月22日晚他的车停放在小区门口,被其他车辆剐蹭。第二天上午发现事故,王先生第一时间联系了客户经理,并说明情况。

市民王先生来电反映了他曲折的车险报案之路,3月22日晚他的车停放在小区门口,被其他车辆剐蹭。第二天上午发现事故,王先生第一时间联系了客户经理,并说明情况。对方告知,他买的是不计免赔险,可直接报案。于是王先生报了案。然而本是一件简单的车险理赔案,却一波三折。一张合法有效的保单在手,却在理赔的过程中屡屡碰壁……

买保险被误导

王先生报案后,车辆定损结果为:由于找不到第三方肇事车辆,必须不计免赔30%,保险只能报70%。对于这个处理结果王先生表示有疑问,于是给名叫李某的客户经理打电话说明了情况。对方回答称,“没听过这样的处理,不能全赔买全保干嘛?”

“该客户经理让我销案,然后她直接帮我报;或者我自己先销案,隔天再报,到保险公司指定修理厂,可百分之百报。但是当时我已经报案,且已经到4S店了。(所以王先生并不想像该客户经理建议的那样去做)”王先生向记者说道。

4月14日,王先生打电话到某保险公司投诉客户经理李某对他的误导,王先生表示,正是因为她误导买全险可以100%理赔,他才购买了2年的某财保公司的车险。并且此次事故之前,对方也再三强调可以100%理赔。

“但经多日沟通,保险公司及保监局皆告知没有此人,但是我的保单又是合法有效的。在我再三地与保险公司和监管局沟通之后,最终我被告知李某为某保险代理公司的人员,并非该财险公司的员工。”王先生说。

事态升级

然而事情并未结束,王先生告诉记者,“4月18日,一自称是在我所购保险的保险公司工作的女士联系了我,向我说明了不计免赔30%的原因,并表示李某是保险代理公司的收单人员,并无资质。对李某给我造成的误导表示道歉。同时告知我如果我愿意打电话到保监局销案的话,她可以通过其他的方式来补偿我免赔的30%。但是她没有办法直接拿现金给我,方法是让我再次报案。只要我有时间我的车在哪里她找人来做个现场,然后把1300元的差价做出来,通过再次报案后给我。或者今年我买保险时直接扣除。”保险公司的工作人员居然让我报假案,让我觉得无比的震惊,我当即拒绝了这个建议。

王先生说道:“之后我把此事再度投诉到该保险公司,并说明该工作人员教唆我报假案骗保的过程。但该保险公司的答案是查无此人,这让我无法理解。”

对这次事件,王先生表示,本来简单的事情越来越复杂,让他对2年来买的保险感到不安。

保险公司正面回应

为此,记者联系了该保险公司的相关负责人,负责人表示,确实收到了客户的报案,也正常处理了案件,但客户对免赔30%有异议,保险公司已经对客户进行了多次解释,据保险条款规定,当时被保险机动车辆的损失应该由第三方来赔偿,但没办法找到第三方的时候,免赔部分是30%。

而对于打电话自称是保险公司工作人员的情况,相关负责人表示,根据客户提供的号码查询了保险公司所有的电话,确定此人并非公司员工。

记者询问保单是否真实有效,相关负责人表示,确实是公司系统内查询得到的保单,对此,相关负责人向记者解释道,投保的途径有很多种,有直接途径和间接途径,而间接途径也分为保险代理和保险经纪,对于保险代理人员,保险公司有承担所有义务和权力的责任。但根据保险法的原文规定,保险经纪是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代理人,最终法律后果由投保人和被保险人来承担。相关负责人强调,这是两种截然不同的途径,承担的法律后果也完全不同。

对此,相关负责人提醒,消费者可以直接来买保险,也可以委托其他人来买,而这个委托人给予的任何承诺就要视为保险公司要承担的后果,这是需要区分的,消费者应该学会先核实委托人的身份。保险代理、保险经纪和消费者自己委托到保险公司来投保的情况,法律后果会有本质的区别,不能说卖保险的全是保险公司的员工,这是错误的理解。

而对于这次案件的处理方案,相关负责人表示已经多次联系客户,对于赔款的70%,查勘定损完毕,可以赔付,而30%根据合同条款,认为是双方合同约定,要进行扣减。记者询问若是该客户还是存有异议要如何处理?相关负责人回答道,公司已经进到了充分解释的义务,如果客户还是不理解,继续僵持下去也不是办法,可以通过社会第三方机构、诉讼途径或是其他的途径来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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