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过了退休年龄的谢某,入职一家工程公司工作时意外受伤。事后,工程公司支付谢某相应的费用,但谢某认为,自己是在工作中受伤,应以工伤补偿。昨日,新会法院公布了这起案件的审判结果,认定谢某提出的工伤待遇不符合法律要求,法院不予支持。
已达退休年龄 没签劳动合同
2011年4月1日,57岁的谢某入职到江门某工程公司工作,因当时年龄已达法定退休年龄,不符合购买社保的条件,故该工程公司没有与谢某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和购买社保。
2011年7月6日16时许,谢某在该工程公司承建的工地拆钢模架时,从高处跌落受伤,被诊断为“右第8~11肋骨骨折”,鉴定为伤残十级。谢某受伤后,该工程公司共支付谢某4530元。
谢某认为其受伤属于工伤,在法定期间内提起劳动仲裁,案经劳动仲裁,裁决双方解除劳动关系,工程公司也应一次性给付谢某伤残补助金、工伤医疗补助金、伤残就业补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资、医疗费等合计43434.44元。
裁决结果公布后,工程公司不服该裁决,依法提起诉讼。
结果:不属劳动关系 赔偿被驳回
新会法院经审理认为,谢某于2011年进入工程公司工作时已超过了男职工55周岁的法定退休年龄,参照《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审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座谈会纪要》第11条“用人单位招用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尚未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劳动者,双方形成的用工关系按劳务关系处理”的规定,谢某与其入职的工程公司形成的用工关系应按劳务关系处理,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
法院认为,谢某以双方形成劳动关系,请求按工伤保险待遇一次性支付工伤补偿金,于法不符,本院不予支持。依照相关法律,判决原告工程公司无须支付谢某工伤补偿待遇43434.44元。一审判决后,双方当事人均未提起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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