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同志:
两个月前,由于生产状况连续下滑,我所在部门在下午下班后召开会议,让大家找原因、提意见、求整改。我会后驾驶电动车在回家途中,与一辆小车相撞发生交通事故,导致受伤。经交警部门认定,对方司机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因公司没有为我办理工伤保险,我曾多次要求其承担工伤赔偿责任,但被一再拒绝。公司的理由是开会系部门行为,事先未向公司报告,更没有得到公司批准,故我参加的会议不属于公司工作的范围,我所受伤害不构成工伤。
请问:公司的说法对吗?
读者:张裴珍
张裴珍读者:
公司的说法是错误的。
首先,你的情形当属工伤。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与之对应,判断你是否构成工伤的关键,在于你在事发之时是否属于“上下班途中”。而能否认定是否属于“上下班途中”,又在于你被迟延下班是否由于工作原因所致。
就此,应从三个方面来判定:一是部门会议是否与工作有关联;二是部门会议的目的是否涉及利益;三是部门会议是否属于个人行为。
很明显,本案情形应当是肯定的:部门会议是为了改变生产状况连续下滑,最终是为了公司利益。同时,会议是基于部门负责人的要求而召开,你作为部门成员只是服从安排,会议无疑属于工作的需要和延续。
其次,公司必须承担工伤赔偿责任。
《工伤保险条例》第二条、第六十二条第二款分别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缴纳工伤保险费。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均有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本案中,公司没有为你办理工伤保险,违反了自身应尽的法定义务,其必须承担对应的工伤赔偿责任。
颜东岳 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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