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工网讯 61岁的杨文本该安享晚年,因单位未及时为他缴纳社保,他领不到退休金。10月28日,杨文向本报反映了他的遭遇,希望能帮忙维权。
据杨文介绍,2003年3月,刚满47岁的他应聘到阆中某冷冻食品公司从事卫门工作,当初签订了劳动合同。2007年3月,他被调到了苍溪某食品发展公司。先后从事保安、车间员工、保管员、门卫等工作,工资从500余元涨到1800元(扣除252元社保)。“这两家公司同属一个老板,我在这两家公司工作共计13多年了,可最近几年老板才为我缴纳社保。”杨文说他快满60岁时,找公司老板要求退休,老板说你退休还早,到时再说。就这样,他多次找公司都无果。“如今,我上有80岁的老母,自己身体也不好,今后真不知道该怎么办?”杨文说。
带着杨文的问题,10月31日,记者电话联系上了阆中某冷冻食品公司的负责人魏先生,他表示,杨文的确在公司担任门卫工作,后调到苍溪公司上班。开初,公司发了通知告知每位职工买养老保险,但有少部分职工认为,每个月还要从工资中扣除200多元钱,便提出不愿购买社保的申请。过后,这少部分人看到别人领了养老金又后悔了。“我们每年要为公司上百名职工购买社保,可能当时老杨写了不愿缴纳社保申请。”魏先生告诉记者,一年来杨文的确找过他,公司派人到社保局问了,让他继续再缴几年,只要连续缴满15年就可以领退休工资了。希望他与公司协商解决,如果不行,他也可通过法律渠道,维护其自身合法权益。
那么,杨文该怎样维权?记者采访了四川蜀辉律师事务所律师程积焱。根据《劳动法》第七十二条规定:“社会保险基金按照保险类型确定资金来源,逐步实行社会统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依据《社会保险法》第十条规定:“职工应当参加养老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劳动者因用人单位未缴纳社会保险费而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由此可见,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从用工之日起建立劳动关系,一个月订立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保,这是劳动者的权利,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建议你先与企业协商解决,还可以向企业工会反映,要求维权。若解决不了,你可以向劳动监察部门举报或投诉,要求处理,或申请劳动争议仲裁,或直接向所在人民法院起诉,要求赔偿相关损失。”程积焱说。 (向晓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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