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班回家路上遭遇车祸死亡,因单位未给自己缴纳社会保险,无法获得相关的直系亲属赔偿,于是死者家属一纸诉状将用人单位告上法庭。近日,江阴法院审结了该起社会保险纠纷案。
2012年2月,侯某进入江阴某毛纺公司工作,公司一直未给侯某缴纳社会保险,2016年6月的一天早上,上完夜班的侯某驾驶电动自行车回家,下班途中不慎撞到前方同向停在非机动车道内的重型半挂车后部,造成侯某受伤,送医抢救时已死亡。江阴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侯某负事故主要责任。后经江阴市交通事故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侯某家属与肇事司机、保险公司就该事故赔偿达成调解协议,侯某家属获赔418000元。根据相关规定:企业参保人员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直系亲属可以享受的死亡待遇为丧葬费、直系亲属一次性抚恤费和供养直系亲属一次性救济费。而因公司未给其缴纳社保,导致侯某家属无法获得相关的直系亲属死亡赔偿。死者家属认为该笔赔偿应由公司承担。
经江阴市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因毛纺公司未依法为侯某缴纳社会保险,侯某非因工死亡,死者家属无法享受从社会保险基金提供的丧葬费、直系亲属一次性抚恤费和供养直系亲属一次性救济费应由该公司赔偿。按照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的相关规定,在同一死亡事件中,如有民事赔偿的,丧葬费、直系亲属一次性抚恤费和供养直系亲属一次性救济费与民事赔偿按照不重复享受的原则处理。在此交通事故中,侯某家属已接受肇事司机、保险公司418000元的足额赔偿,所以用人单位无需补充赔偿。
法官提醒广大用人单位,劳动者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用人单位就应该按法律规定为劳动者应当享有的权利提供条件,理应按法律规定为劳动者办理各种社会保险。不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表面上看节省了用工成本,但实际却隐藏着许多法律风险,用人单位一定要引以为戒。(李萍 卞钱忠 孔春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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