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件:尚晓媛(化名)经甲公司同意,一直在乙公司兼职。3个月前,尚晓媛在驾车前往乙公司上班途中遭遇交通事故,不仅花去11万余元医疗费用,还落下9级伤残。经交警部门认定,对方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因两公司都没有为她办理工伤保险,所以对她要求工伤赔偿的请求均互相推诿。那么,究竟应当由谁担责呢?
说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条规定:“职工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用人单位同时就业的,各用人单位应当分别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发生工伤,由职工受到伤害时其工作的单位依法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尚晓媛同时在甲、乙公司就业,与两单位分别存在劳动关系,两公司具有同时、分别为她办理工伤保险的义务。尚晓媛驾车前往乙公司上班途中遭遇交通事故,且交警部门已经认定对方司机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决定了尚晓媛的情形应当属工伤,这也就意味着乙公司系“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在乙公司没有为其办理工伤保险的情况下,必须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62条第2款的规定担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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