吕文生是驻马店市吴桂桥煤矿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吴桂桥煤矿)一名采煤工,他告诉记者,2009年他便到了煤矿工作,直到2011年,煤矿才与其正式签订了劳动合同。2014年6月,吕文生因感到肺部不适向单位请假看病。在吴桂桥煤矿未批准的情况下,吕文生还是坚持去了医院治疗。“他们太不讲理了,有病请假也不准许!”吕文生向记者出示了他在医院治疗时的病历,上面显示检查结果为两肺陈旧性结核,至于是不是职业病,吕文生并没有解释。
2014年10月,吴桂桥煤矿以吕文生擅自脱岗为由,单方面解除了劳动合同,并以短信的方式通知吕文生。对此,吕文生十分气愤,向驻马店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要求吴桂桥煤矿支付经济赔偿金,并缴纳2009年11月至2014年6月的养老、医疗、工伤、失业保险金。仲裁机构经审理后,作出驻劳人仲案字(2014)204号仲裁裁决书,裁决吴桂桥煤矿支付吕文生经济补偿金26880元,为吕文生缴纳2009年11月至2014年6月份期间的养老、医疗、工伤、失业保险费(不含个人缴纳部分)。
吴桂桥煤矿不服,在法定期间向驻马店市驿城区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撤销驻马店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仲裁裁决书。在法庭上,吴桂桥煤矿委托代理人出示了2011年公司与吕文生签订的劳动合同和吴桂桥煤矿对务工人员是否愿意社保的调查表,在是否参保栏中,吕文生填写为“否”。对此,吕文生的解释是如果不填写“否”的话,吴桂桥煤矿将不与他们签订劳动合同。为了证明自己在2009年已在吴桂桥煤矿工作,吕文生还向法庭提交了2009年吴桂桥煤矿为自己发的工资单。
驿城区法院审理后认为,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吴桂桥煤矿作为用人单位,负有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法定义务。其征求务工人员是否愿意参加社会保险的行为本身就与劳动法的规定相违背,其仍应负有为吕文生办理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义务。关于双方劳动关系建立时间的问题,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据此,驿城区法院认为双方劳动关系发生的时间应以吕文生提交的工资单据上注明的时间为准。同时又根据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劳动者在患病医疗期间,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虽然吕文生未经单位同意离岗就医,但吴桂桥煤矿亦不得以此为由与吕文生解除劳动合同,其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赔偿金。
11月13日,驿城区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之规定,作出(2015)驿民初字第1272号判决,判定:一、限吴桂桥煤矿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向吕文生支付经济补偿金26880元。二、限吴桂桥煤矿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为被告吕文生缴纳2009年11月至2014年6月间的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费(不含个人缴纳部分)。
(张 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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