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郝某于2011年5月进入某物业公司担任项目经理职位,双方签订目标责任状约定年薪10万元,之后双方签订劳动合同书约定基本工资为2000元,工作时间按标准工时工作制。工作期间,该公司未给原告缴纳各项社会保险。2012年4月,双方发生争议,郝某离职并提起劳动仲裁,要求用人单位补办社会保险并支付经济补偿金、工资等。公司则认为双方口头约定不办理社会保险,由公司每月支付原告500元社保补贴,总计已支付5000元。人民法院经审理后依法判决解除双方之间劳动关系,用人单位为郝某补办用工期间的各项社会保险,并支付郝某未发工资、经济补偿金等。
答案解析:为劳动者办理社会保险是用人单位应当履行的强制性义务,关系到社会公共利益和劳动者的长远利益。而对于劳动者来说,办理社会保险也不仅是其所享有的合法权益,同样也是一种法定义务。因此,建立劳动关系后,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均应积极主动地参加社会保险,不能为了眼前利益而放弃社保的长期保障。本案中用人单位以发放“社保补贴”的形式来规避其应当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的用工责任,但为劳动者办理社会保险是不可推卸之法律责任,并不能因用人单位支付了所谓“社保补贴”而免除。作为用人单位,应该严格按照法律规定为劳动者办理各项社会保险,承担自己应尽的社会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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