批准文件:
各有关单位:
为做好我市实施《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粤府令第203号)的工作,经市政府批准,制定了《关于实施<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有关事项的通知》,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各有关单位:
《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粤府令第203号,以下简称《规定》)已正式发布,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为做好我市实施《规定》的工作,经市政府批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在用人单位就业的职工参加生育保险,由用人单位按本单位上月职工工资总额的1%按月缴纳生育保险费,费用由用人单位支付,职工个人不支付。
二、本市原生育医疗保险参保人按《规定》参加生育保险后,其2023年在本市市内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规定的生育医疗费用可直接记账。
三、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在本通知下发之日60日内,按照《规定》制定生育保险配套管理规定及待遇标准;在新标准出台之前,参保人发生的生育医疗费用按原生育医疗保险的标准执行。
四、按照《规定》适用范围未被纳入的人员,但属于《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险办法》规定应当参加生育医疗保险的,继续按其规定参加生育医疗保险并享受各项生育医疗保险待遇。
五、本通知自2023年1月1日起实施。
以上是关于实施<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有关事项的相关内容,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想了解社保相关知识 ,请持续关注中国社保网。
“关于实施<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有关事项”由中国社保网收集整理编辑。
本文地址:http://www.shebaodata.com/zhishi/312368.html
为了社保知识的普及、信息的传播,中国社保网欢迎您转载分享。但请注明文章出处并保留完整链接。否则我们将保留追究其版权责任的权利!
人处于工业化初期的国家通常没有社保,或者社保程度较低,不仅因为当时的经济竞争中劳动力成本是重要因素,也因为没有与高保障相匹配的分配机制与税收机制。所以在西方国家的...[查看全文]
业内人士表示,与2004年的国九条相比,此次出台的新国九条是在全面深化改革的背景下出台的文件,勾画了资本市场顶层设计的路线图,将对于我国资本市场未来健康发展起到积极...[查看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