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皋市职工生育保险待遇再次提高
近日,市人社局转发了《南通市落实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待遇的意见》,该意见与原《如皋市职工生育保险暂行办法》(皋政发[2008>69号)相比较,进一步提高了生育保险待遇水平,维护了参保人员权益,最大限度地发挥了生育保险保障功能。
待遇享受条件更加明确。用人单位按时足额为职工缴纳生育保险费的,职工享受规定的生育医疗费待遇;用人单位为职工连续缴费满10个月后,参保职工可享受规定的生育津贴和一次性营养补助待遇。
生育保险待遇标准得到提高。新政策规定,女职工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医疗费用、生育津贴和一次性营养补助。
生育医疗费用包括生育的医疗费用、计划生育的医疗费用,符合生育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生育医疗费用和计划生育的医疗费用,生育保险基金按单元或病种限额支付,低于限额标准的按实支付,其中产前检查限额1000元。分娩住院期间因诊治生育引起的并发症、合并症及剖宫产手术附带子宫肌瘤、阑尾切除等手术时的医疗费用,超过相应支付限额以上的部分,生育保险基金按70%的比例支付。施行计划生育手术在手术或住院期间因计划生育手术引起的并发症的医疗费用,超过相应支付限额以上的部分,生育保险基金按70%的比例支付。职工生育或者妊娠满7个月引产的,发给一次性营养补助,标准为当地上年度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的2%。2023年10月至2023年6月,一次性营养补助标准按我市上年度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52248元的2%即1045元执行。一次性营养补助由经办机构直接支付给女职工本人。
企业职工生育津贴计发基数得到统一。生育津贴按照职工产假或者休假天数计发,计发基数为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除以30。职工产假或者休假期间,享受的生育津贴低于其产假或者休假前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予以补足;高于其产假或者休假前工资标准的,用人单位不得截留。另外,符合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享受护理假的男职工,生育保险连续缴费满10个月后,也可享受10天的生育津贴。
参保男职工未就业配偶生育待遇进一步提高。新政策同时规定,参保男职工未就业配偶的生育保险待遇为生育的医疗费待遇,标准为职工所在统筹地区职工生育的医疗费用待遇标准的50%。参保男职工未就业配偶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者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应当按照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补助政策享受相关医疗待遇,生育保险基金不再支付其生育的医疗费用待遇。
失业女职工、灵活就业人员生育待遇有保障。参加生育保险的女职工失业后,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可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待遇为生育的医疗费用、一次性营养补助待遇。灵活就业人员享受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期间,因产前检查、住院分娩或者因生育而引起的流产、引产,以及分娩住院期间诊治生育引起的并发症、合并症的,所发生的符合职工生育保险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按照职工生育保险的相应待遇,由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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