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增发企业退休人员中部分群体基本养老金的通知
闽政〔2023〕16 号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
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2023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人社部发〔2023〕7号)精神,经省政府研究,决定从2023年1月1日起,对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并于2023年12月底前办理退休、退职手续的省级统筹企业退休、退职人员中部分群体(不含厦门市,下同)适当增发基本养老金。现通知如下:
一、下列两项条件同时符合的人员,按就较高一项增发。
(一)对2023年12月31日前办理退休、退职手续,退休、退职前具有高级职称且被所在企业聘用的人员,在本次基本养老金普遍调整的基础上分别按下列标准再增发基本养老金:正高级职称的退休、退职科技人员,每人月增发100元;副高级职称的退休、退职科技人员,每人月增发80元。
(二)对2023年12月31日前办理退休、退职手续,退休、退职前具有高级技师资格且被所在企业聘用的人员,在本次基本养老金普遍调整的基础上每人月增发80元。
二、在2023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达到70周岁的退休、退职人员(含在2023年度新纳入统筹并于当年已满70周岁及以上的退休人员),在本次基本养老金普遍调整的基础上每人每月增发40元。
三、对2023年12月31日前办理退休、退职手续的企业军转干部,本次基本养老金调整前月基本养老金低于1850元的,补齐至1850元后,再参加2023年基本养老金调整。
四、以上增发对象均不包括统筹企业中离休干部、“5.12退休干部”、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并符合劳人险〔1983〕3号文规定享受100%退休费的退休工人。
五、纳入省级统筹的企业退休、退职人员,上述各项待遇增发所需资金,由省级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解决。
六、纳入各级机关事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统筹并执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退休、退职人员,符合本《通知》规定待遇增发条件的,其待遇增发参照本《通知》规定的相应标准执行,所需资金由原渠道解决。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要抓紧组织实施,特调工作应与普调工作同步进行,并将落实情况与普调工作总结一并于2023年4月底前上报省人民政府,并抄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
福建省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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