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完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规范城镇居民医疗保险补缴业务经办,促进城镇居民主动连续参保,巩固全民医保,根据《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完善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政策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赣人社发〔2023〕23号)和《关于落实赣人社发[2023>23号文件有关操作问题的通知》(赣市社医字〔2023〕25号)的有关规定精神,起基本医疗保补缴中断年份的城镇居民费按个人缴费标准补缴。
在每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征缴期间(上年12月1日至当年2月28日),城镇居民本人不做特别申明,则视为自动连续缴费参保,征缴期内可享受相应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当年3月1日起尚未缴费参保的视为中断参保人员,按照中断参保人员规定办理,同时停止享受相应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征缴期内(上年12月1日至当年2月28日)办理新参保手续或中断参保补缴手续的,参保人员从办理缴费之月的次月起开始享受相应的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待遇。超过征缴期,原则上不再办理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参保手续(新生儿参保等除外)或中断参保补缴手续。
2023年起,城镇居民办理新参保手续的,应当自2011年起按照办理新参保手续时所在年度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标准补缴城镇居民医疗保险费;城镇居民办理中断参保补缴手续的,应当按照办理中断参保补缴时所在年度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标准补缴中断期间的城镇居民医疗保险费。
对一周岁以内的新生儿、以及当年在户籍地已参保(含新农合)的新迁入人口、大学生入学及毕业返回、退伍人员、当年取消低保待遇资格人员、劳改及服刑期满人员、出国后回国人员等特殊人群不实行补缴规定;但新生儿需在一周岁以内、新迁入人口等特殊人群需在当年内及时到医保局办理参保缴费手续,逾期办理的视为中断参保人员,按中断参保规定办理。
江西省于都县医保局 邱奇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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