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业金领取条件
(一)本市户口失业人员(台湾同胞;港澳同胞)申请领取失业保险金需同时符合三个条件:
1、按照相关法规参加失业保险,所在用人单位和本人已按照相关法规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的;
2、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并有求职要求的;
3、已办理失业登记。
(二)外地户口失业人员
按照相关法规参加失业保险,所在用人单位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的,且社保已停保。
(三)本市女性失业人员申请领取生育补助金,需符合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分娩的条件。
(四)本市户口失业人员的继承人申请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需符合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条件。
领取标准
本市城镇户口失业人员失业保险金月发放标准如下:
1.失业保险累计缴费时间满1年不足5年的,为本市当年最低工资标准的85%;
2.累计缴费时间满5年不足9年的,为本市当年最低工资标准的90%;
3.累计缴费时间9年以上的,为本市当年最低工资标准的95%。
外地户口失业人员一次性生活补助金发放标准根据失业保险累计缴费情况计算:
1.累计缴费时间满1年不足3年的,按用人单位为其缴纳的失业保险费累计总额的60%计发;
2.累计缴费时间满3年不足5年的,按用人单位为其缴纳的失业保险费累计缴费总额的75%计发;
3.累计缴费时间5年以上的,按用人单位为其缴纳的失业保险费累计缴费总额的90%计发。
在线申请流程
①进入申请入口,登录厦门市人社门户网站网上办事中心,点击“网上办事”;
②按照提示输入“身份证号码”、“密码”、“验证码”,进入个人业务办理页面。
③点击“社保“--“本市人员失业保险金申领”,根据系统提示继续操作即可。
温馨提示:2006年7月1日前参保的参保人员、2003年以前就业,首次申请失业保险金的参保人员、异地调入厦门的参保人员请提供申领材料到窗口办理。
本市失业人员也可通过“厦门智慧人社”微信公众号上自助办理。
线下领取
带齐材料,可向参保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或者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领。
本市失业人员领取地址
户籍在思明区的停止灵活就业的失业人员到户籍所属街道办理。其余各区停止灵活就业的失业人员原则上到户籍所属区社保中心办理。
外来失业人员领取地址
可向参保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或者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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