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我1991年—2012年在龙山县第一小学学前班代课,2012年参加全县幼师公招被录取,分配到别校。20多年来,一小给我们的工资一直是全县代课
老师中最低的(2002年-2012年上期为480元,下期为600元。)寒暑假无工资。人社局说一小应该为我交15年
社保(5000元*15)并补偿12个月工资。不交
社保的话代课年限就不能算工龄,工资将受影响。请人社局说的正解吗?我该找一小交
社保和补偿吗?
答:湖南人和人律师事务所蔡卫华律师回复网友,你从1991年—2012年在龙山县第一小学学前班代课。目前,对代课老师与公办学校之间是否是劳动关系还存在一定争议,但本律师认为:代课老师与公办学校之间在适用主体、是否存在管理与被管理关系、报酬的支付形式等方面都符合劳动关系成立的条件,应当认定为劳动关系。
如果网友与龙山县第一小学存在事实劳动关系,那么可以要求学校为其补交1991年—2012年共计12年的
社会保险;如果网友是因为自己考上了公招幼师,主动从龙山县第一小学离职,学校是不存在要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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