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000年12月31日前已办理退休手续的城保退休人员,在一个医保年度内,发生属于医保支付范围内的门急诊医疗费用,先由个人医疗帐户资金支付,不足部分由个人支付门急诊自负段300元,超过部分的医疗费用,在一级医疗机构门诊急诊的,由附加基金支付90%,在二级医疗机构门诊急诊的,由附加基金支付85%,在三级医疗机构门诊急诊的,由附加基金支付80%,其余部分由退休人员自负。
2.1955年12月31日前出生、在2000年12月31日前参加工作并于2001年1月1日后办理退休手续的城保退休人员,在一个医保年度内,发生属于医保支付范围内的门急诊医疗费用,先由个人医疗帐户资金支付,不足部分由个人支付门急诊自负段700元,超过部分的医疗费用,在一级医疗机构门诊急诊的,由附加基金支付85%,在二级医疗机构门诊急诊的,由附加基金支付80%,在三级医疗机构门诊急诊的,由附加基金支付75%,其余部分由退休人员自负。
3.1956年1月1日至1965年12月31日出生、在2000年12月31日前参加工作,并于2001年1月1日后办理退休手续的城保退休人员,在一个医保年度内,发生属于医保支付范围内的门急诊医疗费用,先由个人医疗帐户资金支付,不足部分由个人支付门急诊自负段700元,超过部分的医疗费用,在一级医疗机构门诊急诊的,由附加基金支付70%,在二级医疗机构门诊急诊的,由附加基金支付65%,在三级医疗机构门诊急诊的,由附加基金支付60%,其余部分由退休人员自负。
4.1966年1月1日后出生、在2000年12月31日前参加工作并于2001年1月1日后办理退休手续的城保退休人员,以及2001年1月1日后参加工作并在之后办理退休手续的城保退休人员,在一个医保年度内,发生属于医保支付范围内的门急诊医疗费用,先由个人医疗帐户资金支付,不足部分由个人支付门急诊自负段700元,超过部分的医疗费用,在一级医疗机构门诊急诊的,由附加基金支付55%,在二级医疗机构门诊急诊的,由附加基金支付50%,在三级医疗机构门诊急诊的,由附加基金支付45%,其余部分由退休人员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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