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想咨询有关我们公家关于地方政府企业退休职工的有关规定。我父亲是陕西咸阳一家县级企业职工,于1999年单位裁员时和单位协议内退,可是从那时起单位一直未交单位应缴的养老统筹金,现在到了退休年龄了,单位让个人将单位和个人所拖欠所有统筹金全部交齐才可予以办理退休,请问单位这样的做法是否合法?
答:改制企业内退人员是指:离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即男性职工55周岁以上;女性工人45周岁以上;女性干部50周岁以上)或参加工作时间至企业改制时间止,工作年限满30年。
由于内退人员年龄偏大,实现再就业比较困难,为了使其生活有保障,依据文件规定,企业改制时,在计算安置费用中,已将内退人员的生活费、社保费预留到法定退休年龄时间止。因此,改制企业内退人员的生活费每月由企业分别发放并为其代缴纳社保保险金直至法定退休年龄止。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再正式办理退休手续,进入养老序列,养老金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进行社会化发放。
因此,企业在1999年为你父亲办理内退后,就应当为其缴纳养老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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