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于2010年10月28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
社会保险法出台实施,对社会保险制度起到法律政策支持的作用。在此之前,社会保险制度由于缺乏法律保障,使其缺少明确的价值取向,降低了对人们合法社会权益的保障。那么,社会保险法的实施准则有哪些呢?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开始征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草案》的公众意见。草案规定了基本养老保险缴费不足15年人员的待遇,并明确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余额可以继承。社会保险法将于今年7月1日起施行。
草案明确,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死亡的,个人账户中的余额可以全部继承。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前离境定居的,其个人账户予以保留;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15年的,可以延长缴费至满15年。社会保险法实施前参保、延长缴费5年后仍不足15年的,可以一次性补缴至满。对于未继续缴费或者延长缴费后累计缴费年限仍不足15年的人员,可以申请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对于不愿意延长缴费至满15年,也不愿意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可申请将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
中国人民大学劳动法社会保障法研究所所长黎建飞表示,如此一来,明确了社会保险法制度的需求,其重点在于解决以前的退保问题和碎片化的问题。
也有专家对草案的个别条款提出质疑。如参保人员因抢救使用的药品可以适当放宽范围,具体管理办法由各统筹地区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有条件的地区可以将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合并实施等。
社会保险法实施细则是社会保险法具体安排的补充说明,是对目前社会保险法的基础上不断完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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