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保险法从2007年开始审议,历经3年4审终获通过,该法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社会保险法规定,国家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依法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社会保险制度坚持广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的方针,社会保险水平应当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取消一次性领取养老金
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15年的,可以缴费至满15年,按月领取养老保险金;也可以转入新型农村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按照国务院规定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
解读: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解释,此前三审稿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15年的,可以缴费至满15年,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也可以领取一次性养老保险待遇。四审稿中,删去了“领取一次性养老保险待遇”的相关规定。
三审稿的分组审议中,常委会委员、代表提出,养老的目的是保障退休人员的基本生活,一次性领取养老保险待遇起不到养老保障的作用,应当允许按照“多缴多得、少缴少得”的原则享受养老保险待遇。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经研究后提出,目前我国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正在积极推进,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也在许多地方开始实施,一些地方(如北京)已经采取这种转移接续办法,效果是好的。
医疗保险
异地就医建立结算制度
规定:社保行政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异地就医医疗费用结算制度,方便参保人员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制度。
解读: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解释,审议过程中有常委会委员提出,医疗保险关系的转移接续是社会关注的焦点,目前存在异地就医难的问题,其中一个重要的原因是异地就医报销医疗费难,影响了参保人员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应当予以规范。同时,有关部门正在大力推进基本医疗保险区域统筹,并建立异地协作机制,方便确需异地就医参保人员的医疗费用结算。
社保基金
“保命钱”不得挪作他用
规定:社保基金不得违规投资运营,不得用于平衡其他政府预算,不得用于兴建、改建办公场所和支付人员经费。
解读:人大代表刘晓武在分组审议时提出,社保基金是老百姓的“保命钱”,要确保基金的安全和保值增值,必须加强监督,而目前社会保险行政部门集行政监管与投资运营于一身,自己监管自己,这是制度的一个极大隐患。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解释,审议过程中有不少常委会委员提出,目前社保基金累计结算数额较大,又比较分散,为了保障基金安全,应当严格规范,加强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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