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已于2010年10月28日由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国家主席胡锦涛签署第35号主席令予以公布,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社会保险法》的颁布和实施,是我国人民政治、经济和社会生活中的一件大事,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事业发展史上具有里程碑意义,必将对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和国家的长治久安发挥重要的保障和推动作用。
一、认真学习贯彻《社会保险法》,加快推进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事业科学发展
《社会保险法》是建国以来我国第一部社会保险制度的综合性法律,是一部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起支架作用的重要法律。《社会保险法》的制定、颁布和实施,是党和政府履行“让人人享有社会保障”庄严政治承诺的法律保证。
对于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更好地维护公民参加社会保险和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合法权益,使公民共享发展成果,促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加快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的科学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社会保险法》的制定颁布是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大举措。
改革开放30多年来,我国经济建设取得了举世瞩目的伟大成就,综合国力极大增强,人民生活水平显著提高;广大人民群众对分享社会经济发展成果、实现社会公平正义有了更高的期盼。
党的十七届五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的建议》明确要求,坚持把保障和改善民生作为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并对加快推进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建设作出了全面部署。
在这样一个历史发展的新起点上制定颁布《社会保险法》,以“维护公民参加社会保险和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合法权益,使公民共享发展成果,促进社会和谐稳定”为立法宗旨,对各项社会保险做出了全面的制度安排和规范,充分体现了科学发展观的发展为了人民、发展依靠人民、发展成果由人民共享的以人为本的核心理念和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基本要求,将党中央建立健全社会保障体系的重大决策和战略部署转化为根本性、稳定性的国家法律制度。
(二)《社会保险法》的制定颁布使我国社会保险制度发展全面进入法制化轨道。
我国的社会保险从《劳动保险条例》算起,已经走过了近60年发展历程。改革开放30年来,经过艰苦的探索,陆续制定了一些法规、规章,但始终没有一部顶层的法律,使社会保险制度的稳定性、规范性和强制性都缺乏有力而牢固的法律支撑。
《社会保险法》规范了社会保险关系,规定了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权利与义务,强化了政府责任,明确了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职责,确定了社会保险相关各方的法律责任。
《社会保险法》的制定颁布和实施,使社会保险制度更加稳定、运行更加规范,使相关各方、特别是广大劳动者有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有力武器,并必将带动一系列单项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实施,从而使社会保险体系建设全面进入法制化的轨道。
(三)《社会保险法》的制定颁布为推动整个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事业科学发展提供了进一步的法制保障。《社会保险法》不仅对社会保险工作是极大推进,也将对整个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产生积极而深远的影响。
《社会保险法》确立了广覆盖、可转移、可衔接的社会保险制度,从法律上破除了阻碍各类人才自由流动、劳动者在地区之间和城乡之间流动就业的制度性障碍,有利于形成和发展统一规范的人力资源市场,促进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加快推进城镇化进程。
《社会保险法》进一步规范和明确了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社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有利于双方更好地依法履行各自的权利义务,促进劳动关系的稳定与和谐。
《社会保险法》的出台,与以前颁布实施的《劳动法》《公务员法》《劳动合同法》《就业促进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一起,构成了我国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法律体系完整的顶层架构,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依法行政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支持,对推进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事业在法制轨道上实现科学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二、全面准确理解《社会保险法》,加快推进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建设
《社会保险法》共12章98条1万余字,涵盖面广,内容丰富。学习、贯彻《社会保险法》,首先要准确理解这部法律的立法精神。《社会保险法》通篇坚持了四项基本原则:
一是坚持贯彻落实党中央的重大决策部署。
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以来,中央对社会保障制度改革和事业发展作出了一系列重大决策,特别是关于广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等带有根本性、管长远的基本方针,关于社会保险要独立于用人单位之外、资金来源多渠道、管理服务社会化以及加强基金管理监督的要求,都在法律制定中得到充分体现。
二是坚持使广大人民群众共享改革发展成果。
按照党的十七大提出的到2020年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基本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的目标,《社会保险法》确立的我国社会保险制度框架,把城乡各类劳动者和居民分别纳入相应的社会保险制度,努力实现制度无缺失、覆盖无遗漏、衔接无缝隙,使全体人民在养老、医疗等方面有基本保障,无后顾之忧。
三是坚持公平与效率相结合,权利与义务相适应。
《社会保险法》从我国基本国情和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实际出发,在政府主导的社会保险制度上,优先体现公平原则,作出适当的普惠性安排,通过增加政府公共财政投入,加大社会财富再分配力度,防止和消除两极分化,促进社会和谐;同时体现激励和引导原则,坚持权利与义务相适应,把缴费型的社会保险作为社会保障的核心制度。
四是坚持确立框架,循序渐进。
《社会保险法》全面总结我国社会保险制度改革发展的实践经验,借鉴世界各国社会保险的有益做法,确立了我国社会保险体系建设的总体框架、基本方针、基本原则和基本制度。
同时,基于我国社会保障体系建设正处在改革发展过程中,新情况、新问题不断出现,需要继续探索和实践,《社会保险法》也保持了必要的灵活性,作出了一些弹性的或授权性的规定,为今后的制度完善和机制创新留出了空间。
关于《社会保险法》的主要内容,我们要在全面学习的基础上,着重领会具有总括性、创新性、前瞻性的规定,特别是以下几方面:
第一,覆盖全民。
《社会保险法》规定的5项社会保险制度中,养老和医疗保险覆盖各类劳动者和全体居民,工伤、失业、生育保险覆盖全体职业人群,以法律形式确立了广覆盖的社会保险体系。
第二,统筹城乡。
《社会保险法》确定的适用范围,适应我国统筹城乡发展的要求,将新农保制度纳入了基本养老保险的调整范围,并预留了逐步建立和完善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发展空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也纳入了基本医疗保险的调整范围,授权国务院规定管理办法;规定进城务工的农村居民与其他职工一样依照本法参加社会保险;还明确了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险问题。
第三,突出维权。
《社会保险法》在各项制度设计上,始终以保障参保人的合法权益、打造服务型政府为出发点。这方面的亮点很多,特别是解决缴费不足15年人员的养老待遇问题,跨地区就业人员的社保关系转移接续问题,医疗费用即时结算问题,异地就医医疗费用结算问题,工伤待遇垫付问题等等,都体现了以人为本的理念。
第四,规范管理。
《社会保险法》规定了政府在社会保险行政管理和资金保障方面的责任,明确了“社会保险费实行统一征收”的方向;赋予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必要的征收手段,提高了社会保险费征收的强制性;确定了由人大监督、行政监督、社会监督共同构成的社会保险监督体系。
明确了基本养老保险基金逐步实行全国统筹,其他社会保险基金逐步实行省级统筹的方向;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职责、设立和服务内容作出了全面规定;还规定社会保险基金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按照国务院规定投资运营实现保值增值。这些都具有很强的方向性和前瞻性,都对我们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需要我们不断探索,开拓创新,持之以恒地贯彻落实。
三、扎实推动《社会保险法》顺利贯彻实施,夯实保障和改善民生的基础工作
党中央、全国人大和国务院高度重视《社会保险法》立法工作,全国人大常委会在2007年底到今年10月底的三年时间里,对草案进行了四次审议。这部法律从起草到出台前后历经17年,凝聚了全系统和社会各方面的智慧,值得倍加珍惜。
《社会保险法》的贯彻实施工作,将是一项长期的任务,也是我们人社系统的一项历史性任务,当务之急要按照省人社厅已经制定下发的《关于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系统学习贯彻〈社会保险法〉的通知》《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系统贯彻实施〈社会保险法〉工作方案》,抓好实施前的各项准备工作。
全省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充分认识做好《社会保险法》贯彻实施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真正把学习贯彻活动当作一件大事,切实摆上重要议事日程,抓紧抓好。我们要充分利用这段时间,认真做好各项准备工作。
(一)广泛开展《社会保险法》的宣传工作。
全省各级人社部门要把宣传《社会保险法》作为当前新闻宣传和法制宣传教育的重点内容,依据省人社厅学习贯彻《社会保险法》有关要求,按照统一部署,结合本地实际,做好宣传普及工作。
要抓住重点广泛宣传,包括《社会保险法》颁布实施的重大意义、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社会保障体系的目标、各项社会保险制度的基本内容、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社会保险权利义务以及对现行社会保险制度的发展完善等。
要采取多种形式进行广泛宣传,充分发挥新闻媒体、政府网站、本系统载体的主渠道作用,还要针对不同对象,广泛采用宣传画、宣传册、宣传栏、标语横幅等各种方式,把法律内容以通俗易懂、生动活泼、易于群众理解和接受的形式,普及到广大企业、乡村、社区、家庭和人民群众中去。
通过宣传,引导群众知悉自身的社会保险权益,引导用人单位遵守社会保险法律义务,增强全社会学法、懂法、用法的自觉性,为《社会保险法》的顺利实施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二)认真做好《社会保险法》的学习培训工作。
全省各级人社部门要继续有计划、分层次地组织学习培训。首先,领导干部要带头认真学习,带头参加培训;其次,要抓好骨干培训,培养贯彻《社会保险法》骨干人员;再次,各业务部门的工作人员要结合本职工作深入学习研究,做到精确掌握,运用自如。同时,还要积极会同国资、工会、工商联、企联等抓好对企业负责人、工会干部、企业人力资源管理人员的培训。
(三)抓紧完善《社会保险法》配套政策法规体系。
《社会保险法》是确立社会保险基本制度框架的法律,一些具体制度和实施办法需要制定配套规章制度来落实。
要根据《社会保险法》的原则和授权,按照人社部的统一部署,抓紧清理和规范地方性配套政策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逐步形成以《社会保险法》为基础、以相关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相配套的社会保险法律法规体系。
对与《社会保险法》不一致或者相抵触的内容,要在法律生效实施前进行修订或者废止,以维护法制统一。在清理和废改过程中,要注意做好新旧制度衔接,实现平稳过渡。
(四)切实加强对学习贯彻《社会保险法》的组织领导。
全省各级人社部门要把学习贯彻《社会保险法》作为当前的一项重要任务,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省人社厅专门成立了贯彻实施《社会保险法》领导小组,制定了贯彻实施《社会保险法》工作方案,认真组织开展了学习、宣传、培训、贯彻《社会保险法》等工作。各市州级人社部门也要进一步加强领导,强化任务、强化责任、强化时限、强化要求,加强督促检查,确保落实到位。
《社会保险法》的贯彻实施,关系千家万户,涉及每个人的切身利益,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十分关心,社会广泛关注,人民群众热切期盼。
全省各级人社部门作为法律规定的社会保险行政主管部门,对宣传和贯彻执行《社会保险法》负有最直接、最重要的职责。我们要以高度负责的态度,通过扎实工作,使这部关乎民生福祉、关乎国家稳定的法律真正落到实处,为推动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的科学发展,促进全省经济社会的和谐稳定和跨越式发展作出积极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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