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非农户口,一直没有缴重庆社保,现已到退休年龄55岁了。在网上看到很多地方都有一次性缴清社保的政策。但在社保局问都没有这个政策,只能一直按月缴,但缴满十五年了 已经七十岁了,意义不大了,所以想请领导帮忙确认一下 有没有这个政策,或者有没有更好的办法。不甚感激!
答:根据渝人社发〔2013〕66号 渝社险发〔2013〕107号规定,个人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最早可以补缴时间具体如下:
1. 失业职工
可从与原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次月起以个人身份接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但不得早于1993年3月。
2. 已破产、解体、关闭的企业职工
可补缴其在原企业工作期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但不得早于1993年3月。
3.个体工商户雇主
可从最早从事个体经营之月起补缴,但不得早于1993年3月。对首次参保时年满50周岁、不满55周岁的女性雇主、雇工,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不得早于1996年1月。
4.个体工商户雇工
可从与雇主建立或形成劳动关系之月起补缴,但不得早于1993年3月。对首次参保时年满50周岁、不满55周岁的女性雇主、雇工,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不得早于1996年1月。
5. 曾在我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在2006年10月1日前与机关事业单位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的临时聘用人员。
可补缴其在机关事业单位工作期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但不得早于1993年3月。
6. 有缴费年限(含实际缴费年限、视同缴费年限)的人员可从有缴费年限的次月起补缴,但不得早于1993年3月。
申请补缴人员要求年满16周岁;男性:未年满60周岁;女性:1996年1月1日前有视同缴费年限的,未年满50周岁;无视同缴费年限的,未年满55周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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