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问:我之前在本地参保,接下来计划去省内外市工作,应该如何办理社保的转移手续?
答: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由我市转至省内外市,具体经办程序为:
(一)由原单位到地税部门办理减员后,凭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委托他人办理申请的,需提供被委托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到所属的社保经办机构申请开具《基本养老保险参保凭证》(如涉及需建立视同缴费账户的,应先到养老待遇核发科办理视同审核手续)。
社保经办机构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核,资料完整且缴费信息无误的,当场开具《基本养老保险参保凭证》,交由参保人或其代理人签名确认,社保经办机构和参保人各留存一份。
(二)参保人将《基本养老保险参保凭证》带到新参保地办理转移接续手续,并由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通过省内转移平台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省内转移联系函》发送到我市社保经办机构。
我市社保经办机构在接收到《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省内转移联系函》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生成和发送《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省内转移信息表》,并完成转移基金划转和发送基金划转结果至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完成整个转出手续。
二、问:我之前在省内外市参保,接下来计划来汕头工作,应该如何办理社保的转移手续?
答: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由省内外市转至我市,具体经办程序为:
(一)参保人在我市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后,需将原参保地养老保险关系转入我市的,可凭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委托他人办理申请的,需提供被委托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和原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开具的《基本养老保险参保凭证》,到所属社保经办机构填写《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省内转移申请表》,申请开具《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省内转移联系函》。
社保经办机构在受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省内转移申请表》并对相关资料予以审核后,对符合转移条件的,当场通过省内转移平台向原参保地发送《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省内转移联系函》。
(二)我市社保经办机构在接收到原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省内转移信息表》和转移基金后20个工作日内,对《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省内转移信息表》和转移基金额进行核对,对信息无误的,按规定导入信息管理系统,并通过省内转移平台上传业务办结反馈信息,完成整个转移手续。
三、问:在企业参加社会保险和自己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社会保险,缴费比例有什么不同?
答:在企业参加社保,各个险种的缴费比例如下:
(一)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按15%、个人缴费按8%计征;
(二)失业保险:单位缴费按0.8%、个人缴费按0.2%计征;
(三)工伤保险:单位缴费比例按行业实行差别费率,一类行业按0.2%计征,二类及以上行业暂按0.4%计征;
(四)生育保险:单位缴费按1%计征;
(五)医疗保险:单位缴费按6%计征、个人缴费按2%计征。
以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分别按20%和8%计征。
四、职工退休年龄怎么规定?
(一)根据国务院关于颁发《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和《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1978〕104号)规定: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和党政机关、群众团体的职工,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该退休:1、男满六十周岁,女干部(注:包括管理技术岗位人员)年满五十五周岁、女工人年满五十周岁。2、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者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工作,男年满五十五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3、男年满五十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4、因工致残,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二)根据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粤人社函〔2010〕1010号文规定:早期离开国有集体企业女性人员领取基本养老金的年龄条件为:
1、曾经以职工身份参加养老保险的,则按现岗位情况界定领取基本养老金的年龄条件。即在管理岗位工作的55周岁,在生产岗位工作、从事城镇个体工商户者或灵活就业,或处于失业状态的按50周岁。
2、未曾以职工身份参加养老保险的参保人,领取基本养老金的年龄条件为55周岁。包括按城镇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保人员。
五、参加社会保险的个人享有哪些权利?
答:根据《社会保险法》第四条、第七十四条、第八十三条规定,个人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后,享有以下权利:
1.有权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
2.有权监督本单位为其缴费情况;
3.有权免费向社保经办机构查询、核对其缴费和享受社会保险待遇权益记录;
4.有权要求社保经办机构提供社保咨询等相关服务;
5.对侵害自身权益和不依法办理社保事务的行为,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六、用人单位享有哪些社会保险权利?
答:根据《社会保险法》第四条、第七十四条、第八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在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后,享有以下权利:
1.有权免费查询、核对其缴费记录;
2.有权要求社保经办机构提供社保咨询等相关服务;
3.对侵害自身权益和不依法办理社会保险事务的行为,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七、用人单位应当履行哪些社会保险义务?
答:根据《社会保险法》第四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六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应该履行的社会保险义务可归纳为四个方面:
1.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义务;
2.申报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义务;
3.代扣代缴职工社会保险费的义务;
4.向职工告知缴纳社会保险费明细的义务。
八、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应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答:根据《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有关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九、《社会保险法》对用人单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时其法定时限是如何规定的?
答:1.用人单位应当自成立之日起30日内凭营业执照等资料向当地所属社保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2.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30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保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3.用人单位的社保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或者用人单位依法终止的,应当自变更或者终止之日起30日内,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社保登记。
十、用人单位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应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答:根据《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用人单位处应缴社会保险费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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