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友咨询:我的名字叫朱姣,于2014年11月11日入职武汉海洋货运有限公司,一直工作到2015年5月30日,在工作期间我担任文员职务,公司一直没有跟我签订劳务合同,没有买医保社保,每个月都是次月20日以后发上个月的工资,我于5月21日提出书面离职,上级经理武青也签字同意(有照片),我离职的时候也做了相应的工作交接(有交接表),但是企业法人提出:要是提前走就会罚款500元,罚款原因是:公司规定。我觉得该公司扣款不合理,应该如实发给我的工资,并且要补齐我在职几个月的医保社保。可提供资料如下:1.工资卡2.工作场景照片、公司主要领导成员姓名(陈争平、武青、汪思菊、李志芳、陈亮平等)、公司营业执照、原地税登记号(420102783158444)原名:武汉海洋货运有限公司,2015年6月1日更名为:武汉海洋物流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在职期间不部分公司合作单位(上海发航物流有限公司、上海远迅物流有限公司、天津国凤物流有限公司等)企业法人:曹友娟,电话:15327191230.希望领导能调查并落实此事,非常感谢!
官方回复:朱姣同志,您好! 2015年6月23日接信后,经与您电话联系,反映的问题为:本人于2014年11月11日进入“武汉海洋货运有限公司”(现更名为“武汉海洋物流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位于东西湖区)工作,于2015年5月30日离职(5月21日提出书面离职)。在职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未办理社会保险,每月工资1800-2300元,自2015年3月起每月工资2400元。2015年5月单位仅发放1800余元工资,扣除了500元,理由为离职未提前30日申请。现要求单位补足500元工资差额,补缴在职期间社会保险。同时,要求监察机构先帮助协调解决500元扣款问题。 鉴于上述情况,我队已答复您:1、6月23日,我队工作人员与该单位法定代表人曹文娟电话联系,其称当初您本人不愿签订劳动合同,且由于您未提前30日申请离职,坚持要扣除500元工资,不愿协调解决。2、依据《关于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若干规定》第十三条、十四条之规定,您可持本人身份证件及相关证明材料向用工所在地的东西湖区劳动保障监察大队(电话:83217739,地址:五环大道164号)投诉,或向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电话:85755113,地址:兴业路136号)投诉后予以转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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