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社保法规规定:新员工按照首月工资收入总和确定社保缴费基数,从第二年起,按上一年应发工资的月平均工资作为缴费基数。老员工本人以上一年度本人月平均工资为个人缴费工资基数。低于本市上年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以本市上年职工月平均工资60%作为缴费基数,高于本市上年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以本市上年职工月平均工资300%作为缴费基数。
比如:根据《关于确定缴纳社会保险费工资基数的通知》(沪劳保基发(2006)7号文)第一条规定:首次参加工作和变动工作单位的缴费个人,应按新进单位首月全月工资性收入确定月缴费基数。而根据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国家统计局令第1号),工资总额包括(一)计时工资;(二)计件工资;(三)奖金;(四)津贴和补贴;(五)加班加点工资;(六)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由此,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应当包含岗位工资、奖金、津贴等。
社会保险法》规定:
第十条 职工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第二十三条 职工应当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按照国家规定共同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个人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第四十四条 职工应当参加失业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按照国家规定共同缴纳失业保险费。
第三十三条 职工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由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不缴纳工伤保险费。
第五十三条 职工应当参加生育保险,由用人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缴纳生育保险费,职工不缴纳生育保险费。
因此,如果存在雇工,个体工商户就必须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由个人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基本医疗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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