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养老保险:
参保人员离开原参保地,到其他省(
自治区、直辖市)就业的,应到原参保所在的
社保经办机构开具参保缴费凭证。到新就业地就业并参保缴费后,本人可以直接或者通过工作单位向其新就业参保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提出转续
养老保险关系的申请,并提交原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开具的参保缴费凭证,新就业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在对申请进行审核后,确认符合转移接续条件的,即与原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进行联系沟通,按规定办理参保人员相关信息传递和基金转移手续。相关手续办好后,由新就业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通知参保单位和本人,整个关系转移的手续就完成了。也就是说对于参保人员本人来讲,只要提出申请和出示参保缴费凭证,其他手续都由两地社保经办机构联系办理,参保人员本人不用往返奔波。 (2)
医疗保险: a、参保人员随新就业单位参加城镇职工
基本医疗保险的,由企业或个人携带相关资料到新就业地经办机构申请办理转入,对符合办理条件的,由新就业地社保经办机构与原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进行联系沟通,按规定办理参保人员相关信息传递和基金转移手续。相关手续办好后,由新就业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通知参保单位和本人。 b、参保人员跨统筹地区流动就业无接收单位的,参保人员需携带身份证等相关材料到在原参保所在的社保经办机构申请办理《参保凭证》。到新就业地后,参保人员携带《参保凭证》到新就业地经办机构申请办理参保和转移接续手续。新就业地经办机构受理申请后,对符合当地参保规定的,即与原社保经办机构进行联系沟通,按规定办理参保人员相关信息传递和基金转移手续。相关手续办好后,由新就业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通知参保单位和本人。同时如您是本市户籍人员,申请将
失业保险关系转入我市的,需持户籍证明和转出地的失业保险待遇转移材料,向户籍所在地的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转入申请。 如果您有补缴、代缴社保、
公积金、落户、人事代理等方面的问题需要解决,及时与我们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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