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1987年12月至1996年12月,纪女士在原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缴纳了109个月的养老保险费。目前她在江苏省苏州市新区一家企业工作,要把原参保地缴纳的养老保险费转移到新就业地社保机构,其中,1987年12月至1989年12月、1995年1—12月的养老保险费是2017年1月在原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补缴的,含3年零1个月的补缴记录。纪女士想知道,她可否办理跨省转移手续?
解答:因纪女士的养老保险缴费中有3年以上的补缴记录,在办理跨省转移时,必须要向转入地提供人民法院、审计部门、实施劳动保障监察的行政部门或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出具的具有法律效力、可证明一次性缴费期间存在劳动关系的相应文书。若不能提供以上证明,则不能办理跨省转移。
依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若干问题的通知》(人社部规〔2016〕5号)
四、关于一次性缴纳养老保险费的转移。跨省流动就业人员转移接续养老保险关系时,对于符合国家规定一次性缴纳养老保险费超过3年(含)的,转出地应向转入地提供人民法院、审计部门、实施劳动保障监察的行政部门或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出具的具有法律效力、可证明一次性缴费期间存在劳动关系的相应文书。
(牛树君 甘肃省兰州市社保服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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