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民古先生:我两年前和朋友合伙开了一家公司,之后的生意还算不错,因此先后招聘了几个员工。这期间我们招聘了一个小伙子,小伙子称他不需要我们为他缴纳保险,但是希望我们给他几百元的保险补偿,我们双方为此还写了一份协议。然而前不久,这小伙子准备辞职,却要求我们给他补齐保险,这合理吗?
说法:参加社会保险和缴纳社会保险费是征缴范围内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法定义务,必须严格依照法律规定的标准缴纳,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只有参加和缴纳的义务,而没有放弃的权利。因此双方订立不缴纳保险的协议是不符合国家规定的。
根据《劳动法》等相关规定,劳动者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关于工资中包括社会保险费,而不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约定无效。当劳动者按照《劳动合同法》第38条规定主张经济补偿时仍应予支持。不过,劳动者主张未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损失赔偿的,可以从赔偿额中扣减用人单位已按约定支付给劳动者的社会保险费。
时报记者 张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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