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员工代表单位参加比赛时获奖,单位可以内部“加奖”,那么比赛违规被组委会处罚,单位内部“加罚”是否合理?
答:如今职工业余生活越来越丰富,用人单位也热衷于组织职工参加业余体育比赛,以达到增强职工团队凝聚力的目的。但是前些日子“上超联赛”中不和谐的一幕却给业余体育比赛抹黑了。
虽然是业余比赛,用人单位也是非常重视的。既然是竞技体育就离不开对于胜利的追求,各单位往往会对取得优异成绩的职工进行嘉奖。那么对于在比赛中受到处罚的员工,单位内部能否再进行处罚?
我们认为对于员工在比赛过程中受到的处罚应当分情况讨论。对于职工在比赛过程中技术层面的犯规,即使造成对手受伤,单位内部也不应对员工进行处罚。因为竞技体育,身体对抗不可避免,一般造成对手受伤都是过失行为导致的,职工并无主观恶意。但是对于职工在比赛过程中故意伤害对手的行为,或者如本案中对于裁判等工作人员的恶意行为,单位可以根据规章制度对其进行处理。如果单位的规章制度并未对这类行为进行规定,但职工的恶劣行为违反公序良俗且给单位声誉带来严重负面影响的,单位也可对其进行违纪处理。
问:员工代表单位参赛违规受罚,该由单位还是员工“买单”?
答:在现实生活中,职工代表单位参赛违规受罚一般会有两种情况。其一,组委会对于单位进行处罚。其二,组委会对于违规职工进行处罚。这就会引申出两个问题。第一个问题是组委会因职工违规行为处罚单位后,单位能否向员工进行追偿?我们倾向认为如果组委会在处罚职工的同时也处罚单位,那么这类处罚是对于单位没有尽到管理职责的处罚,单位不能再转嫁给职工。如果组委会仅仅处罚单位而未对职工进行处罚,那么我们觉得组委会是将职工的违规行为作一并处理,由单位首先承担责任。单位承担责任后可以根据职工的过错程度对其进行追偿。第二个问题是职工违规受罚后,能否要求单位承担?我们认为还是需要区分职工的违规行为是技术层面的违规还是故意伤害行为。如果是前者,职工属于一般过失行为,可以由单位承担一部分或者全部的责任。如果是后者,职工属于故意的违法、违规行为,不应当由单位为其“买单”。
问:如果员工代表单位参加与其本职工作无关的比赛,比如银行员工参加行业足球赛,受伤算工伤吗?
答:工伤是指职工在工作过程中受到的事故伤害。一般需要符合“三工”要素,即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因工作原因。职工在代表单位参加体育比赛中受伤是否属于工伤呢?乍一看,上述情况并不符合“三工”要素。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规定:“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下列情形为工伤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二)职工参加用人单位组织或者受用人单位指派参加其他单位组织的活动受到伤害的;”
因此,如果是单位组织职工代表单位参加体育比赛受伤的,可以被认定为工伤。但是,如果是职工自行报名参加体育比赛,只是在队伍名称中自行加上单位名称,由于这类活动并非单位组织的活动,所以如果职工在比赛中受伤则不能被认定为工伤。
●(上海市律师协会劳动法业务研究委员会副主任,上海唐毅律师事务所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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