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企业年金为社会成员提供了一种新的养老资金积累方式。为参与企业年金的社会成员提供了一份新的养老支持。一般来说,要保证职工退休后的生活水平能维持在退休前的状态,各种退休金的替代率需要保持在70%至80%之间的水平,考虑到转轨时期职工的名义工资与实际收入的巨大差别(注:名义工资即货币工资,是指工人出卖劳动力所得到的货币数量。实际工资是指工人用货币工资实际买到的各类生活资料和服务的数量),现在依据名义工资建立起来的基本养老制度还无法满足职工未来的养老需求,企业年金的建立可以有效弥补这部分养老金缺口。
其次,相对于养老体系中的第一支柱来说,企业年金除了提供了一种新的养老筹资方式,还提供了一种促进社会效率的工具。与社会基本养老的强制性、统一性相比,建立企业年金所遵循的是自愿原则,在国家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企业和职工完全可以根据公司自身的经济实力、经济状况以及职工的需求建立符合自己需要的企业年金计划。经济效益好的企业,企业缴费可以设计的更多些,在职期间服务时间越长,对企业的贡献越大,所获得的保障水平也可以设计得更高些。这种不同企业,因人而宜的灵活、自主设计方式可以充分调动企业和职工的积极性,增强对管理层的激励,提高社会效率。
最后,相对于完全个人自愿的第三支柱来说,企业年金又为参与的职工提供了一种更为快速、有效的养老资金积累方式。一般情况下,参与企业年金的成员只有在退休以后才能领取个人账户中积累的资金,这种领取的限制相对于个人自愿储蓄及保险安排的第三支柱来说,更能保证养老资金累积的连续性。此外,企业年金基金在缴费、投资运作、收益分配过程中还享有各种税收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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