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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社保费的追缴是否要受年限限制?

 字体时间:2016-05-17来源:胶东在线 中国社保网编辑:社保网-夏宇
【导读】:近日,网友留言投诉:我们公司连续十多年不按劳动者实发工资缴纳社会保险费(每个月都少缴,违法行为处于连续状态),经劳动者举报,县里的社保中心告知只能向前追缴两年的社保费,超过两年的不能追缴,这是烟台市劳动局稽核科规定的。

近日,网友留言投诉:我们公司连续十多年不按劳动者实发工资缴纳社会保险费(每个月都少缴,违法行为处于连续状态),经劳动者举报,县里的社保中心告知只能向前追缴两年的社保费,超过两年的不能追缴,这是烟台市劳动局稽核科规定的。

我们不明白了,《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第二十条规定: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在2年内未被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发现,也未被举报、投诉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不再查处。前款规定的期限,自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社会保险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七条规定:职工认为用人单位有未按时足额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等侵害其社会保险权益行为的,可以要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或者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依法处理。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或者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应当按照社会保险法和《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等相关规定处理。

按照上述法律规定,少缴社会保险费的违法行为处于连续状态的,不受两年追缴期限的限制,社保中心应该将单位连续少缴的十多年的社会保险费一并追缴,不知烟台市劳动局要求县里社保中心只能向前追缴两年的社会保险费有什么法律、法规依据,请对此作出详细说明,这涉及到劳动者的切身利益,也涉及到国家社保基金政策的落实。谢谢!

烟台市社保中心对此回复:您好!感谢您对社保工作的关注与支持。根据山东省人社厅《关于执行省政府鲁政发[2006]92号文件有关问题的通知》(鲁劳社[2006]51号)文件第十三条规定:凡已按规定落实了缴费公示制度或虽未实行缴费公示制度及个人账户对账制度,但法律、政策规定的期限内本人未对缴费工资提出异议的,养老保险经办机构不再受理单位和职工个人的补缴申请。由于烟台市的个人账户对账单是次年发放,所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只受理缴费年度和对账年度的基数补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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