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利企业的利税分配使用原则
1.利润分配使用原则
福利企业的主办单位和企业实行利润分成,其原则是多留少提。主办单位提取福利企业利润的最高比例不得超过企业扣除所得税及各种基金之后纯利润的30%。提取的利润应主要用于福利企业的新建、扩建、技术改造和新产品试制等。福利企业本身留存的纯利润,则主要用于本企业技术改造、扩大再生产、补充流动资金及职工的集体福利和奖励,其比例由各地自定。
2.减免税金的管理使用原则
社会福利企业的税收减免金必须由企业单独列帐,专项管理,民政、税务、财政部门共同监督。其使用范围是:本企业的技术改造、扩大再生产、补充流动资金及职工的集体福利,具体比例由各地自定。
县(区)以上民政部门可以从辖区内福利企业的减免税金中提取一定比例集中使用,建立社会福利生产发展基金,以扶持本辖区内福利生产的发展。民政部门提取的减免税金是具有特定用途的专用基金,应在银行专户存储,专款专用。其使用范围仅限于:
(1)福利企业技术改造项目投资;
(2)微利、亏损福利企业的扶持资金和亏损弥补;
(3)福利企业流动资金的补充;
(4)福利企业举借银行贷款的贴息;
(5)福利企业的其它发展生产支出;
(6)国家税务局允许的其它项目开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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