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保职工到生育保险定点服务机构进行妊娠诊断、检查、分娩、流产、引产或实施计划生育手术时,均应持本人《社保卡》、《医疗保险证》、《计划生育服务手册》(或结婚证),实施流、引产和计划生育手术的,还应持《生育保险计划生育手术证明信》由生育保险定点服务机构进行审验,并确认生育保险待遇资格。其中,计划内二胎生育的应同时持《生育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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