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保险法》简介
社会保险法是指国家通过立法设立社会保险基金,使劳动者在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以及失业时获得物质帮助和补偿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经过四次审议之后,全国人大常委会于2010年10月28日高票通过了社会保险法。该法规定国家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依法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将于2011年7月1日开始实施。
社会保险法的五大亮点:
亮点一,首次制定社保“基本法”,增强社会保险的强制性。过去我国社保制度只有单项法规,不同部门、不同地方也出台各自的社保政策,城乡之间、地区之间、单位之间的社保制度缺乏衔接。此次社会保险法首次以立法形式确立了社会保险制度的基本框架,重点对社会保险的原则、各险种的覆盖范围、社会保险待遇项目和享受条件、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各项社会保险的缴纳领取等作出了明确规定。
亮点二:养老、医疗实现“异地漫游”,强化社会保险的转移接续。基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不畅,已经成为制约社会保险事业发展的突出问题。此次通过的社保法以国家立法形式将转移接续上升为法律。
亮点三:基本养老保险首次确立“全国统筹”目标,提高社会保险的统筹层次。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不畅,已经成为制约我国社会保险事业发展的突出问题。由于转移接续难,造成劳动者参保积极性不高,有的地方甚至出现了大量农民工退保。此次通过的《社会保险法》明确规定,个人跨统筹地区就业的,其基本养老、医疗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亮点四:强化征收确保百姓“保命钱”不落空,加重社保违法的法律责任。保费征缴缺少强制手段,社保费征收机关对恶意欠费单位往往束手无策,针对欠缴社保费的现象,《社会保险法》规定了极有操作性的刚性措施: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向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查询其存款账户,并向有关行政部门申请划拨;同时,未提供担保的,还可申请人民法院采取扣押、查封、拍卖措施,抵缴社会保险费。
亮点五:“盯牢”百姓“保命钱”,严格社会保险资金的监管。截至2009年底,社保基金会管理的资产规模已达到7766亿元,基金安全引人瞩目。特别是近年来有关社保基金的大案不时传出,成为全社会关注的焦点。《社会保险法》就社保基金监管作出原则规定:国家对社会保险基金实行严格监管;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立健全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管理制度,保障社会保险基金安全、有效运行;鼓励和支持社会各方面参与社会保险基金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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