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职工"三期"内劳动合同自动续延
[案例描述]
小李1999年3月应聘到一家服装公司工作,该服装公司没和她签订劳动合同,也未给她缴纳社会保险。2000年8月,小李怀孕,2001年4月该服装公司以“经营状况不佳,需裁减人员”为由单方与已怀孕8个月的小李解除劳动关系。小李只得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要求与该服装公司继续保持劳动关系,并由该服装公司赔偿其相应损失。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认为该服装公司单方解除劳动关系时,小李正处于孕期,依据《劳动法》有关规定,该服装公司不得以经营状况欠佳为由解决劳动关系,双方劳动关系应自动延续到小李哺乳期满。此外,该服装公司招用小李后,应及时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并为其缴纳社会保险,由于其未给小李缴纳社会保险,致使小李生育医疗费、产假工资等无法纳入社会统筹,该服装公司应承担赔偿责任。
[案例分析]
当前有相当一部分用人单位劳动合同管理薄弱,拒绝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在女职工怀孕以后,往往单方解除劳动关系,以逃避支付相应费用,侵害了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三十四条明确规定:“劳动者在医疗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内,劳动合同期限届满时,用人单位不得终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限应自动延续至孕期、产期和哺乳期及全部医疗期期满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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