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问者 周运才
回答者 杨雪峰
周运才:两年多前,我在北京一家建筑材料公司打工,单位没跟我签订劳动合同,也没为我缴纳过社会保险。2014年12月31日,我主动辞职回了山西老家。近日我又来到北京打工,听说单位不给缴纳社保费会影响我退休时的养老金数额,所以就找到建筑材料公司想让他们给补缴。但对方说我都辞职8个多月了,而且又是我主动辞职的,社会保险根本补不了。请问:他们的说法正确吗?我该怎么办?
杨雪峰:您好,他们的说法是不正确的。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属于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社会保险法》第4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和个人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该法第86条规定,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有关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所以,您可以向当地的社保稽核部门进行举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王香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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