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社会抚养费的征收与流向备受关注,尤其是随着失独家庭规模扩大而继续嗷嗷待哺之际,社会抚养费似乎已成为一些部门不可割舍的肥肉,部分地方把其与上户口、入学等捆绑在一起,这一方面让社会抚养费的征收变得更为强制,甚至不免出现行政部门间的私密交易,另一方面又增加了征收成本而诱使计生部门倾向于加征,而且这样做轻而易举,因为地方部门对于征收标准有很高的自由裁量权,这正是“天价抚养费”频出的制度原因之一。
不过,部分地方出现的多类不同行政部门间的协议大都依法无据,有滥用权力侵犯公民自由之嫌,因为计生捆绑的做法没有任何法律依据。户籍登记是公民出生后享有的权利,这意味着行政机关在接受申请时是在做行政确权而非行政审查,只要有出生证明等法定相关文件,情况属实,就不能拒绝,这是其提供公共服务义务的体现。而宪法所规定的公民接受义务教育也不与任何条件挂钩。计生捆绑是一些部门为降低征收社会抚养费而设置的机制,如果有以正式文件为据,这些文件应据宪法等上位法加以清理,如果无文件,则更应由政府厉行禁止,公民也可以对其提起行政诉讼。
其实,社会抚养费违规征收在法治思维薄弱的农村地区更为普遍,因为地方政府会缺乏监督动力,民众会缺乏维权主动性。而且,社会抚养费的用途和流向是问题的关键。据悉许多地方计生办每年征收的社会抚养费上缴国库后,一般按80%左右的比例转移支付返还给当地作为计生工作经费,近半计生经费用于劳务和薪酬。很难想象假如工商罚款主要用于工商行政机构干部的薪酬,将会给商业秩序带来多大破坏。所以,核心问题是从社会抚养费的利益分配机制着手,改变地方计生部门及干部的激励机制。
“计生罚款”自从改名社会抚养费以来,学界就基本认定其不是罚款,官方也多次明确其是具有补偿性质的行政性收费。既然如此,就应让补偿成为社会抚养费的主要功能,转向一种利益导向型政策,比如说,向那些因执行了计划生育政策而在晚年生活困苦的人做补偿,尤其是失独家庭。为此就需斩断社会抚养费与计生干部之间的利益关系,除了社会抚养费数额和流向要做到信息公开外,还要让社会抚养费主要用于对单子女或失独老人的补偿,余额可以投入城乡基本养老金建设,或者投入其他与民生有关的建设,并在预算法中确认这一点;与此同时,保障计生干部合法待遇,并对该系统实行精兵简政。这样做可让社会抚养费逐渐摆脱非议,降低社会冲突和风险,为其进一步改革理顺舆论环境。毕竟,在计生政策仍将长期存在的现实中,这似乎是一条较为稳妥的折中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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