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护群众利益是党和政府开展各项工作的出发点。我国目前处于社会转型期,由于利益多元化的客观存在,群众会因内部利益差异以及在利益界定中与党或政府有不同需求而产生利益诉求的动因。群众在利益诉求表达过程中有合作诉求和非合作诉求两种策略选择,相应的,党和政府针对群众利益诉求也有合作与不合作的策略选择。从实现群众利益最大化的角度出发,党和政府最佳的策略是与群众建立合作机制,以在此基础上进行利益协调和整合。
维护群众利益,把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放在首位,这既是指导党和政府工作的基本原则,又是进一步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和政府的公信力、化解各种社会矛盾、保障社会稳定的根本途径。要真正做到维护群众利益,不仅要树立为人民群众服务的理念,更要做到深入了解群众需求,把握群众利益诉求发展动态,并结合社会转型期利益分化的客观存在,区分并引导群众的合理需要,协调群众之间,以及局部利益和社会整体利益之间的矛盾。
一、社会转型期群众诉求的利益诱因
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化和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社会活力得到充分释放,社会结构也发生了显著的变化,群众利益需求变得多元且复杂。由于经济和社会发展速度快于相关制度配套、调整、完善的步伐,加之个体自我利益的膨胀和社会整体资源的稀缺,群众内部利益分化随之产生,各种矛盾与冲突也因此频频发生。在利益多元化的社会转型期,利益诉求是维护和实现群众利益的首要环节。
(一)由群众内部利益差异导致的诉求
群众利益包括经济利益、政治利益和文化利益等这几个方面,但在利益表达方面主要体现在经济利益上,对政治和文化利益关注较少,或者在维护经济利益时会附带政治利益和文化利益的诉求。这是因为市场经济的发展不仅解放了生产力,而且体现了对理性经济人追求利益最大化的保障,并力图在此基础上实现效率与公平的统一,达到帕累托最优的状态。市场经济对个人利益的重视,使得群众在表达利益诉求时首先关注的是和自己利益紧密相关的这部分。
在计划经济体制下,党和国家通过对社会资源的全面控制,造成了社会利益单一化的局面,群众间利益差异不大,党通过公有制作为利益分配的唯一主体,在一定程度上保障了群众的基本需求,并拉平了旧社会的贫富差距,增强了群众的相对满足感,群众利益诉求少。然而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和完善,经济体制发生重大变化,多种经济成分的并存,打破了公有制下单一的利益分配方式。“社会利益单元迅速由国家和集体缩小到家庭和个人”,“处于相同阶层的社会成员在利益目标的驱动下逐渐形成利益群体”①,社会阶层分化由此产生。这种变化一方面意味着利益主体的分化与多元化,另一方面也减少了群众个体对党和国家的依赖,可以通过市场自由交换获取需要的资源,但由于每个人自身能力和社会资本的不同,最终所占有的资源的份额也有所不同,社会贫富差距迅速拉开。利益分配在改革后三十多年的时间里发生巨大变化,由于利益协调、整合机制的缺乏,区域之间、城乡之间以及行业之间马太效应愈加明显,群众间的利益摩擦和冲突越来越普遍,基于自身利益的考虑,群众通过政治参与和诉求来实现个体需要的动机和愿望也愈来愈强烈。
群众内部利益差异下的诉求也是不均衡的。强势群体由于其所占有资源的优势,在利益表达和争取上的能力高于弱势群体,在公共舆论和话语权上占主导地位;在政策制定和执行过程中具有较强的影响力;并使得弱势群体对其有较强的依附性②。因此,强势群体在利益差异下的诉求是积极且有效的。尽管弱势群体虽然也有利益诉求的需要,但其在利益竞争中的劣势地位,在与强势群体发生冲突和矛盾时,由于维权成本过高,难以通过制度化的表达渠道,使其利益得到有效的保障,因而弱势群体的利益诉求往往依赖党和国家的重视才能得以体现。
(二)群众与党和政府在利益界定分化下导致的诉求
近年来,在环保和社会公正等公共问题上,群众对政治利益诉求有不断增加的趋势。随着群众利益表达和政治参与程度的增加,公众在社会治理中主体性地位也得到不断增强,这一方面体现了治理主体的多元化,激发了社会治理的竞争力和活力,另一方面也会出现由于群众在利益界定上与党和政府的认知不同,而导致的引发利益诉求的冲突。这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利益认知冲突。在市场经济中,在“经济人”的驱动下,每个个体都追求个人利益的最大化,然而社会资源是有限的,无法满足所有“经济人”的这种需求,而且人们在追求个体利益的同时也难以认同他人对利益最大化的追求。利益最大化的排他性,是造成冲突的根本原因所在,社会转型过程中的党群关系也如此。特别是在大规模城市的改造和发展过程中,很多地方出现了很多由于政府与群众在拆迁安置、赔偿等一系列经济利益问题上的认知不一致,部分群众漫天要价、恶意阻拦而发生冲突,有些冲突还造成严重的负面影响。
目标认知冲突。本着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党和政府在治理过程中应了解群众的需求、实现公共福祉最大化,在具体的治理过程中,部分地方政府和官员往往依赖通过经济发展来达到这一目标;但是对于群众而言,他们更关注社会的全面发展,特别是在社会物质积累到一定程度,但社会环境却日趋恶化的形势下,群众不再把经济发展的需求放在首位,而更关注可持续发展。
价值认知冲突。群众在公共事务管理中的主体意识、权利意识、参与意识和合作意识逐渐提高,开始认识到自我价值需要通过政治参与来得以体现,因此更加具有主动性和责任感。部分政府与官员对群众公民意识的觉醒的重视不够,一是因为没有完全改变家长制、官僚制作风,二是还没有正确认识到群众参与治理的必要性,甚至排斥群众参与,这与人民群众日益高涨的政治参与热情和需求产生冲突。在广东“乌坎事件”中乌坎村村民选临时代表理事会的产生,说明群众在公共治理中的参与能量在事件发生之前未得到重视和有效释放。
“政府俘获”是一种极端的利益分化形式。个别地方和领域出现了“政府俘获”的现象,在调节强势群体和弱势群体之间的利益矛盾时,向前者倾斜,造成不公正的政策。这样会导致在经济体制和社会安排上系统地偏袒更有权势的群体的利益,并倾向于保护政治上有权有势者和富人的利益,同时却损害到大多数人的利益。这种现象的出现,一方面是因为在社会转型期,制度建设落后于经济建设,而造成的制度空白;另一方面是因为部分政府和官员只追求“政绩”,而对广大群众的利益诉求置若罔闻。这将会导致群众对政府的不信任,进而演变成与群众利益无直接关联的泄愤性群体性事件。
由于群众与党和政府对利益界定产生分化的具体原因和内容的不同,群众进行利益诉求的形式也有所不同,在利益认知冲突、目标认知冲突和价值认知冲突的情况下,群众还有可能通过正式的、制度化的利益表达渠道维护其合理权益,但是在“政府俘获”的状态下,群众会寻求体制外的表达渠道,甚至会导致严重失控的群体性事件。
二、博弈过程中群众利益诉求的呈现形式
资源的有限性,利益差别的客观存在,理性经济人对自我满足最大化的追求都是导致利益博弈产生的原因,基于不同的策略选择,群众的利益诉求方式也有所不同。从党群关系来看,可以将维护群众利益的博弈主体分为党和群众(包括强势群体、弱势群体)这两个方面;群众为维护自己的利益在利益诉求上可以通过制度化诉求方式(合作诉求)和非制度化诉求(非合作诉求)这两种方式来体现;党对群众的利益诉求也有合作和不合作的两种策略选择;党和群众对利益诉求不同的策略组合将会导致不同的结果。
(一)合作诉求下的策略选择
利益诉求作为公民的基本权利,受到现行宪法的保护,我国宪法赋予公民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自由表达的权力、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监督和申诉权等,这体现了对公民基本利益诉求的制度规范和保障。另外,目前我国的一些法律、法规也体现了对公民利益诉求权利的保护。群众利益实现的制度途径有两个方面,一是自治,二是对党和政府的监督和反馈。人民可以通过这些体制内的方式、通过合法的途径维护自己合法的权益,即合作诉求。因此,群众的合作诉求包含基于自治的诉求和基于监督与反馈的诉求这两方面内容。从博弈的角度来看,针对群众的制度化诉求,党和政府有合作与不合作的两种策略选择。
首先分析基于自治诉求下党与政府采取合作策略的结果。人民群众进行自治,参与公共事务管理和自我管理,既是其主人翁地位和作用的体现,又是一个现代民主政治的内在要求。自治组织,特别是基层自治组织在化解人民内部矛盾、维护弱势群体的基本权益、提高公民政治参与能力与素质以及促进社会稳定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同时,群众自治的有效开展,能减少社会对政府的过度依赖、形成政府与社会间的有效缓冲,并能减轻党和政府在公共事务治理中的压力、缩减政府职能,并有利于在此基础上真正实现精兵简政,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和政府的行政效率。但是这种基于自治的诉求对群众的治理能力和政治素质的整体性要求较高,在这一前提没得以实现的背景下,群众自治可能造成公共事务治理的无序和低效率,在处理边界问题和社会全体利益时尤为明显,并会对党和政府的权威产生冲击。但是这并不是对群众自治的否定,因为,在市民社会逐渐发展的过程中,党与政府对采取基于自治的利益诉求采取不合作态度的负面结果更严重。
从理论上看,同样具有法律合法性和政治合法性的自治组织和党与政府在治理过程中不会存在冲突,但是在实践中,乡镇政府与村级自治组织之间会出现不和谐的局面。由于乡镇政府对村委会的干部及工作人员有人事和财政上的控制力,村委会必须完成乡镇政府分派下来的具体经济社会发展任务。虽然这有利于树立政府的权威性以及党的政策的有效贯彻,但也使村委会变成基层政府的代理人,而非村民的利益代言人,群众的自治权得不到体现,群众利益也难以实现最大化,更不利于群众政治参与能力和素质的提高。同时,政府与社会间的缓冲带不复存在,当乡镇政府所代表的国家或集体利益与村委会所代表的村民集体的意愿产生矛盾时,两者之间的冲突就不可避免,对社会秩序和政治稳定都有一定的冲击。因此,从长远来看,在群众的自治诉求下,党与政府若采取不合作策略,导致的负效应将是深远的。
基于监督和反馈的群众利益诉求同自治诉求一样,都属于合作诉求;党和政府针对这种诉求同样也面临着合作与不合作两种策略选择。相应地,党和政府如果选择合作策略,就能及时发现并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失误,避免党群之间误会和矛盾的激发,群众利益和社会利益也能得到应有的维护和保障;倘若选择不合作策略,虽然会在一定程度上减少工作阻力,但长久以往会使群众对制度内的合作诉求产生不信任,转而求助于体制外的力量和方式,激化社会矛盾,增加群众与党和政府之间的隔阂、甚至对抗,造成恶劣的群体性事件。因此,从整体上来看,在群众的制度化诉求下(合作诉求),党和政府的最佳策略选择是采取合作的态度和行为,这能在最大程度上维护群众的合理需求与合法权益,有利于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和政府公信力,促进政治稳定。
(二)非合作诉求下的策略选择
在社会利益分化、群众内部以及群众与党和政府之间存在着利益差异的时代背景下,当群众无法通过制度化的合作诉求维护其合法利益时,或者对合作诉求无法满足其需要时(特别是不合理的利益要求),会求助于体制外的力量和途径,选择非合作诉求。这种不合作诉求会以行为冲突的形式表现出来,根据冲突所表现出来的目的性和手段性,又分为现实性冲突和非现实性冲突。③非合作诉求造成的负面影响较大,特别是非现实性冲突,常常会发展成为复杂群体心理支配下的非理性社会泄愤事件。
在现实性冲突中,群众将行为冲突作为实现某一特定目标的工具,认为采取过激行为是达成目标的最有效手段,否则会放弃冲突,从这个角度来看现实性冲突具有一定的理性特征。目前发生的现实性冲突主要集中在对有限资源以及利益分配的供给需求关系紧张的领域中,如医疗、就业、住房等社会保障方面的问题。现实性冲突并不总是表现为非法暴力,如在昆明的“PX事件”中,昆明市民采取了在市中心步行街聚集的方式来表达不满,要求政府进行信息公开以及加强环保监督。由于现实性冲突的目标明晰,只要有替代性的手段能达到群众的要求,冲突就能有效缓解。在这种情况下,党和政府要对群众的利益需求进行判断,若对其合理的利益要求予以满足,采取合作策略,与群众进行有效沟通,则能解决冲突,构建和谐的党群关系。
在非现实性冲突中,群众并无直接利益矛盾,往往以一些替代性目标作为发泄口来寻求心理平衡或表达内心的不满。非现实性冲突具有强烈的非理性,可控性也低。在社会转型期,由于社会“失衡”与“断裂”并存,社会不满情绪蔓延,在这种情况下如果缺乏必要的意见表现、沟通、协调渠道,社会矛盾“由于阻塞而在个人中积聚起来,这样就造成了毁灭性爆炸的潜在性”,长期积累的负面能量就会因为某一突发事件而爆发出来,甚至演变成群众针对于政府的打、砸、抢等暴力发泄进攻形式。非现实性冲突破坏性大、潜在目标难以确定,“由一个或更多进行互动的人释放进攻性紧张状态的需要所引起的非现实冲突要比现实冲突更不稳定”。最近几年,多地曾出现因为普通的民事纠纷演变成群众与地方政府工作人员发生直接冲突,恶化为破坏警车、打砸政府办公楼以及哄抢物品,甚至造成人员伤亡等恶性事件。
尽管非合作诉求导致的负面影响是显而易见的,但并不能因此认为行为冲突百害无一益,而回避、打压、或者是诋毁这种利益诉求方式。冲突也有正功能,通过充当“社会安全阀”来释放社会矛盾,避免矛盾的恶化发展,从而激发社会革新,推动社会前进发展。但这一功能的实现,建立在党和政府对非合作诉求采取合理的态度和方式的基础上,“在一个对冲突根本没有或有但不够充分的容忍和制度化的社会结构里,冲突易于导致机构失调。冲突导致的分裂的威胁的强度和对社会体系的公认基础的破坏程度,与这个社会结构的僵化程度有关”,“这种僵化使得敌意能够积累起来,一旦冲突爆发,这种积累的敌意就会集中到一条导致分裂的主线上”。因此,面对群众的非合作诉求,不合作并非党和政府的最优策略选择,这样只会进一步激化矛盾,固化隔阂。然而,这也并不意味着对群众要求无原则地妥协,应在信息公开、程序透明、充分沟通的基础上把握群众利益诉求点,满足群众的合理要求;面对恶意非合作诉求以及非法暴力冲击行为,应通过教育和法律途径进行改善和规制。
三、在合作语境下构建维护群众利益的新机制
维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首先要客观、全面的认识群众的内部利益矛盾以及群众与党和政府对利益界定产生的分化,并在此基础上进行利益协调和整合。对群众内在需求信息的获取,除了继续发挥党的主导性,贯彻深入群众、走群众路线这一基本原则;还应重视群众利益诉求,认识到维护群众利益过程是利益博弈过程,无论是群众的合作诉求还是非合作诉求,党和政府最佳的策略是选择合作,通过合作机制,能最大程度上保障与维护群众利益。这种合作机制意味着:以公正的价值诉求为基础。英国史学家汤因比曾指出“无论人的物质生活可能被提高的多高,也无法满足他在精神上对社会公平的需要”④。物质上的繁荣,并不一定意味着社会公平的实现,对经济发展的追求有时甚至是以牺牲社会公平为代价的,这也不利于群众根本利益的实现。社会公平不仅是维护群众利益的主要目标,也是推动党群关系和谐发展的根本动力。弗里德曼把公平理解划分为三个层次:上帝面前的平等、机会均等和结果均等。这意味着要确保人民群众在社会生活中,对起点公平、过程(机会)公平和结果公平这三个方面的整体要求。在维护群众利益的过程中,也被寄予了这三个层面公平能得以实现的期许,维护群众利益不仅仅是减少社会财富以及收入分配上的悬殊,更包括提供所有公民在享受公共物品和服务上的等同待遇;仅依靠党和政府或公民一方力量来推动社会公平是不现实的,必将最终依赖于他们之间的理解与合作。以群众政治效能感的增强为前提。只有拥有较强的政治效能感,群众才会相信合作诉求能够得到党和政府的积极回应,而避免采用过激的手段和方式来维权。随着经济的发展,人们之间因经济活动的相互交往也日趋增加,也开始因为物质的丰盛而有了公私之分、因为阅历的拓展而摒弃了等级之别,从而在社会生活中勇于追求自我利益的最大化。这些行为和意识投影到政治生活中,意味着群众会进行积极的利益诉求,并认识到只有参与到利益分配的政治活动中去才能使之成为可能,“不同利益群体和社会成员为实现自己的利益要求,迫切希望将自己的意志输入政治系统”。⑤群众主体意识的觉醒、政治效能感的增强,使得群众的政治参与能力也得到相应地发展。这又将推动民主的进步以及经济的繁荣,推动党群关系朝着和谐共生的方向发展。
基于平等话语权的充分沟通。在维护群众利益方面,党的宗旨与群众需求是一致的,在利益界定模糊的地带,允许不同意见、不同观点的存在,相互尊重,形成公共事务治理中遵循共同秩序的能量场,突破信息的垄断和封闭,在信息共享的基础上,使相互沟通和理解成为可能。传统的沟通是单中心形式的权威沟通,群众作为受众,在接受信息后,再把自己的意见反馈给党和政府。合作机制则更重视群众在信息传播和沟通中的积极性和主动性,这种沟通是基于平等地位而产生的全面沟通,而不仅仅是基于请求和反馈的双轨单向沟通,“是具有言语和行为能力的主体相互之间取得一致的过程。”⑥计算机与网络技术的普及和发展,网络沟通的直接性、便捷性大大增强了党群之间交互联系的时效性和真实性,他们之间的沟通是一个相互理解、协商和监督的互动过程,同时也是群众形成合理利益认知和利益诉求、维护过程。
协调与合作。通过充分的沟通,形成共同的语境,“沟通过程所追求的是共识,它满足了合理同意表达内容的前提”,这种沟通“力求在相互理解的基础上把自己的行为计划和行为本身协调起来”。群众与党和政府通过沟通对彼此论断的真实性、表达的真诚性以及彼此行为的目的性、正确性这几个方面的论证,而确立对利益认定和治理行为上的同一性。群众与党和政府通过信息沟通实现利益差别的认知和协调,在此基础上达成共识而取得行动上的一致与合作,而不是简单的相互妥协,是党和政府与群众在利益博弈过程中,在地位对等的情况下产生的利益共识、利益认同与利益合作。因此,维护群众利益的党群合作机制不是强制生成的,而通过有序合作来取代恶性竞争,这也是促进社会稳定、和谐发展的根本途径。
注释:
①戴立新著:《政党与群众:中国共产党执政考量》,中央编译出版社2009年版,第64页。
②孙立平著:《博弈——断裂社会的利益冲突与和谐》,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6年版,第8页。
③科塞著:《社会冲突的功能》,华夏人民出版社1989年版,第35页。
④汤因比著:《文明经受着考验》,浙江人民出版社1991年版,第24页。
⑤塞缪尔·R·亨廷顿著:《变革社会中的政治秩序》,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96年版,第11-12页。
⑥尤尔根·哈贝马斯著:《交往行为理论》,上海人民出版社2004年版,第27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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