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35年8月14日,在经历了大萧条时期之后,美国总统富兰克林林罗斯福签署了《社会保障法》(SocialSecurityAct),为失业和贫穷的老人提供社会保障,开启了美国养老保险金时代。目前,美国有5400万人接受社会保险,其中就有3800万退休雇员和他们的家庭成员,1000万美国残疾人和他们的家人,以及600万雇员遗属。大致来看,美国现行的养老保险金制度包括由政府强制推行的社会保障项目、雇主(包括公共部门和民间部门)自主出资的养老金计划、雇员自愿建立的个人退休账户等三部分。三者相互补充,基本构成当前美国养老金制度体系。
政府推动的强制性养老保险金项目
社会养老保险项目(SocialSecurityProgram)作为联邦政府强制性的养老保险金制度,覆盖几乎所有的就业人员,是美国社会养老保险金制度的基石。其中最核心的是,政府对劳动者及其雇主按照一定工资比率统一征“社会保障税”,这是美国仅次于个人所得税的第二大税种。社保税与其他的政府收支完全分开,单独进入联邦社会保障署设立的“社会保障信托基金”,后者即是政府发给民众养老金的来源。对于美国人来说,社会保险是一项关键收入来源,实际上,超过一半的受益者是65岁以上的老年人,也为他们提供了50%以上的收入来源。
经过多年努力,美国联邦政府逐步实现了制度的统一,基本覆盖了全部就业人口。《社会保障法》于1935年实施时,其对象仅覆盖工商业领域雇员。1939年,工人遗属被纳入该范围。上世纪50年代,又增加了残疾人、公共服务者、农场工人、自由职业者以及军职人员等。实际上,美国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筹资为专项税收方式,资金运行方式为现收现付、独立预算,联邦政府财政提供最终担保;社保养老计划由联邦政府统一组织管理,社保资金实行全国统筹;社会保障税由雇员和雇主各自缴纳50%,工资收入特别高的人存在一个纳税基数上限,纳税人员包括一般企业或非企业机构的雇员以及各种形式的自雇佣人员;能够领取社保养老金的基本条件包括年龄和纳税贡献,法定领取年龄为65岁,纳税贡献计算是采取计点方式,能够领取养老金的最少点数为40,每年最多计4个点。一般来说,最早能够领取养老金的年龄是62岁,只不过这时候拿到的钱会只有70%,65岁领取的话则有85%,而67岁退休就可以拿到全额。
雇主自主提供的养老保险金计划
雇主自主提供的养老保险金计划,是企业自发提供的福利性的养老金制度,它不具有强制性。具体来说,一方面,它包括公共部门养老金计划,是指联邦、州和地方政府为其雇员提供的各种养老金计划,另一方面,它也包括民间组织养老金计划(PrivatePensionPlans),指的是企业及一些非营利组织和机构为其雇员提供的养老金计划。1875年美国运航公司建立了民间(企业)的养老金计划。二战后,伴随美国经济的快速发展,越来越多的企业(民间机构)开始实施雇主养老金计划,增强其企业(民间机构)的吸引力。1981年美国《联邦税法》中401(K)、403(B)及457条款中明确规定政府机构、企业及非营利组织等不同类型雇主,为雇员建立积累制养老金账户可以享受税收优惠后,越来越多的雇主养老金计划开始从传统的收益确定型(DB型)计划向缴费确定型(DC型)计划转变。这两者都是非强制性的雇主养老金计划,待遇标准需要雇主和雇员谈判确定。另外,401(K)条款规定,员工和雇主将一定的资金注入到养老金账户中,同时,雇主向雇员提供几种投资组合以供选择,将账户资金进行再投资以达到保值增值的效果。双方存入账户的资金和资金收益都可免税,雇员退休后从账户领取养老金的时候,才开始征税。
具体来看,多数民间DB型养老计划采取的是雇主单方注资方式,注资的水平要根据养老金基金的投资收益而确定,而DC型养老计划一般由雇主和雇员共同按比例缴费。由于雇主DB型养老账户为基金制,即要形成雇员养老金的基金规模(本金及增值部分)与包括在职和退休人员积累的全部养老金权益相当,不允许存在隐性债务,同时规定DB型养老金资产必须与雇主的资产分开,基金投资也必须与雇主业务分离,而DC型养老计划为在职雇员的个人累积型账户,本金和收益全属个人。值得关注的是,美国联邦政府针对DB型计划可能出现的投资失败情况,建立了养老金利益担保公司(PBGC),防止个别基金投资失败使雇员利益严重受损。联邦政府对DC型计划采取了税收递延或优惠的政策支持,有效地促进了DC型养老计划的发展。但是,政府不对DC计划的养老金投资提供担保,投资风险个人自担。另外,政府对基金管理者以及投资者的行为也都有严格明确的法律界定。目前,让美国联邦政府感到棘手的是,全美50%的劳动力(约7500万人),他们的雇主没有为其提供养老保险金计划。
雇员自愿建立的个人退休账户
个人退休账户(IndividualRetire-mentAccounts,简称IRA)是美国养老金资产持续增长的主要来源。IRA始建于上世纪70年代,是一项由政府通过税收优惠政策发起、个人自愿建立的养老金计划。建立IRA的目的,首先是在上述两种制度的基础上,尤其是在大量的雇员无法纳入雇主提供的养老金计划的情况下,给雇员提供一项能够提高退休后收入的制度性安排。政府税收优惠促进了IRA计划的持续快速发展。2012年底,44.7%的美国家庭拥有IRA账户。实际上,IRA作为一种美国公民自身的长期储蓄工具,所有70岁以下且有收入者都可以开设个人退休账户,而且不论其是否参加了其他养老金计划。与普通投资账户来相比,IRA具有免税等多种税收优惠,参与者可根据自己的收入确定缴费金额,但IRA有最高缴费限额,参与者可根据自己的具体情况和投资偏好进行投资管理。同时,它具有良好的转移机制,参与者在转换工作或退休时,可将401(K)等企业年金计划的资金转存到IRA账户,避免不必要的损失。IRA作为美国养老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还是美国政府经常使用的宏观调控手段。IRA账户免税额度的提高使全美IRA基金中增加巨额投资,这笔巨资通过有效的投资体系投向美国各行业的投资中,从而促进美国经济发展,也使普通美国人分享到经济增长的好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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