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深圳市公务员养老体制改革并轨方案,引起社会各界广泛关注。按照深圳市的政策,行政机关聘任制公务员必须缴纳个人养老保险,如果离开公务员岗位,个人缴纳的部分可以带走。除此之外,公务员可以领取职业年金,作为退休养老保险的重要补充。
其实,早在2010年,深圳就已经开始了行政机关聘任制公务员社会养老保障体制改革的试点工作,按照新人新办法、老人老办法,逐步推进公务员养老体制并轨改革。这项改革是一项突破。首先,它打破了错误的思维定式——公务员之所以不缴纳养老保险,原因是公务员的工资收入来自于纳税人,如果公务员工资收入部分缴纳个人养老保险,那么就意味着政府财政支出增加。其实,这种观点的错误之处在于,把公务员工资收入与政府的社会保障责任混为一谈。公务员是劳动者,应当和其他劳动者一样,在享受政府提供的社会保障福利的同时缴纳部分养老费,只有这样才能真正体现平等的原则。
其次,公务员缴纳养老保险费,是把国家利益与个人利益区分开来,可以更好地理顺公共财政预算与社会保障预算之间的关系。公共财政预算的开支包括公务员的工资收入和福利待遇,公务员获取工资收入福利待遇之后,应当与其他阶层的职工一样,进入社会保障预算体制之内,按照国家现行的法律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公务员缴纳个人养老保险金,有助于体现权利义务平衡的原则,有助于填补我国社会保障的缺口,有助于国家养老保险体制并轨改革。
但是,深圳市政府的做法带有明显的缺陷,在工资收入不透明的情况下,这项改革究竟会增加公务员的负担还是减轻公务员的负担,外人不得而知。而具体到每一个公务员而言,由于这项改革具体设计不公开,每个人的实际收入与开支不透明,因此,这项改革能否达到预期的目的,我们还需拭目以待。
但不管怎样,这项改革毕竟代表了中国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方向。建议国务院尽快总结经验和教训,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专门的社会养老保险改革方案,尽快修改《社会保险法》,将社会养老保险并轨改革的成果通过法律固定下来,从而指导全国各地公务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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