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引言
中国社会保障制度体系的优化不仅是学界关注的焦点,而且是政府政策实践中的难点。当前,学者对中国社会保障制度体系完善的研究往往就制度而论制度,尚乏一个较为全面的分析框架,使得其提出的优化中国社会保障制度体系的政策建议不够系统甚至有所偏颇;而政府的社会保障政策实践由于缺乏有效的理论指导,呈现“头痛医头,脚痛医脚”的无序状况,合理全面规划不足。
从国际经验看,西方国家社会保障制度的发展历程从制度体系上来说,可以概括为从社会保障制度的内容体系发展到社会保障制度的结构体系,进而发展到社会保障制度的层次体系的历史过程;各国首先建立养老保障制度、医疗保障制度、社会救助制度、社会福利制度等基本社会保障制度项目,接着各国将基本社会保障服务引入社会保障制度体系。西方国家社会保障制度发展的历史告诉我们,社会保障制度体系应该是一个包括内容体系、结构体系、层次体系和服务体系在内的“四维体系”。
完善的社会保障制度体系要求具有完备的社会保障制度内容体系、结构体系、层次体系和服务体系。社会保障制度内容体系的关注点为社会保障基本项目对社会风险的覆盖程度;社会保障制度结构体系的着眼点为社会保障制度对各类社会群体的覆盖状况以及各项制度之间的结构;社会保障制度层次体系的切入点为社会保障制度各主体所承担的制度责任;社会保障制度服务体系的着力点为各类社会保障权益的可及性。当前,我国社会保障制度内容体系基本建立,但仍需充实;社会保障制度结构体系亟需整合;社会保障制度层次体系尚需优化;社会保障服务体系仍需建设。本文应用上述“四维体系”的框架来分析中国社会保障制度体系完善的四项基本原则。
二、首要原则:全面覆盖相关社会问题
全面覆盖相关社会问题是当前中国社会保障制度体系完善的首要原则。从问题意识角度分析,产生社会问题需要三个条件:一是社会生活遇到了困难;二是这种困难与特定社会主体的利害相关;三是对困难和利害的主观反省。这要求一个国家首先要正视其社会问题,并认真考察这些社会问题的成因及对哪些群体造成了损害,进而采取一定的措施来尝试解决这些社会问题。
社会问题并不单纯是对客观状况的反映,而是社会建构的产物。社会的现代化在一定程度上导致了个体化。个体化其实是高度分化的社会的结构特征,是制度化的个体主义。因为导致个体本身成为生活世界中社会性的再生产单位的力量,也导致了标准化,而个体化和标准化则造成了制度性依赖的个体情境,使个体依赖于劳动力市场,从而依赖于教育、消费、福利国家的调控和支持等,它们构成了个体情境的制度性依赖控制结构。简言之,个体化意味着全面依赖市场的人生。在工业化社会,个体所面临的风险呈现出很大的社会风险的特征,并非靠国民个人或家庭即可面对的,且很多社会风险并非单纯由于个人因素造成的,也不应该完全由个人来承担这些风险责任。工业化社会中国民的养老、医疗、失业、工伤和生育等社会风险呼唤社会保障制度内容体系的建立。可以说,社会保障制度的最初目标是为了应对相关风险所带来的各种社会问题。
社会保障制度内容体系主要是指社会保障制度的基本项目构成,它表明社会保障制度对社会问题的覆盖面,反映社会保障制度对社会风险的预防和保障能力。现代社会保障制度的内容体系基本包括社会保险制度、社会救助制度、社会福利制度。目前,中国社会保障制度的内容体系已基本搭建成型,但其仍有不完备之处,如社会救助制度、社会福利制度等发展滞后,这必然给国民社会保障权益的维护带来不利之处。全面覆盖相关社会问题的首要原则要求中国社会保障制度体系完善要首先关注社会保障制度内容体系的优化。
积极完善中国社会保险制度,提高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统筹层次;完善养老基金投资运营机制,改进基本养老金调整机制;建立合理的医疗保险基金运行机制,“三改联动”,推动中国医疗保险体系合理化,巩固完善基本药物制度和改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运行机制;提高失业保险金给付水平,优化失业保险费率制度,促进失业保险促进就业和稳定就业功能的发挥,加强失业保险基金的管理工作;优化工伤保险基金的支出结构,建立预防、康复和补偿“三位一体”的工伤保险制度;适度减少生育保险基金结余规模,扩充生育保险基金支出项目,增加生育保险待遇,提高生育保险统筹层次;建立资金来源多元化的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实施高标准的独立性较强的现收现付社会统筹制度模式,其缴费率和缴费年限应该根据职业生涯收入状况、年度护理费、平均收入水平等因素确定,护理基金应按护理等级来支付补偿费用。
努力推进社会救助制度的建设,构建综合型社会救助制度,其以生活救助为核心,具体包括城镇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五保供养制度;以专项救助为主要内容,具体包括教育救助、医疗救助和住房救助;以特殊救助为特殊内容,具体包括自然灾害救助、法律援助制度、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农村临时救济、农村扶贫开发等。构建以生活性福利为基础、发展性福利为核心、幸福性福利为补充的社会福利制度。在发展性福利方面,重点完善包括基础教育福利、高等教育福利、职业教育福利和特殊教育福利在内的教育福利与包括法定职业福利和非法定职业福利等在内的职业福利制度;在幸福性福利方面,要重点完善文化康乐设施福利和文化康乐福利、居住环境福利等。
三、核心原则:合理整合结构
合理整合结构是当前中国社会保障制度体系完善的核心原则。社会保障制度结构体系是指针对不同社会群体所建立的各类专门社会保障制度的有机整体。它既包括覆盖各类群体的社会保障制度,又涉及各类社会保障制度的结构关系。可持续发展的社会保障制度结构体系包括两个方面的内涵:一是针对各类群体所建立的各种社会保障制度能够健康运行,且制度覆盖没有漏洞;二是各类社会保障制度关系协调,即各类制度的发展和作用发挥是相互促进而非冲突的,且能够保证不同群体所享受到社会保障权益具有公平性。社会保障制度结构体系存在两种模式:一元社会保障制度结构体系和多元社会保障制度结构体系。如果一个国家针对不同的社会群体建立了统一的养老、医疗等社会保障制度,那么该国的社会保障制度结构体系是一元的;如果一个国家针对不同的社会群体建立了两种或两种以上养老或医疗等社会保障制度,那么该国的社会保障制度结构体系是多元的。一个国家以覆盖群体为标准划分的社会保障制度越多,则其社会保障制度结构关系越复杂。可以说,上述内容为社会保障制度结构体系的主要含义,同时,要看到社会保障制度的结构体系还包括社会保障制度城乡结构体系和社会保障制度地区结构体系。
当前,我国已为企业职工、机关事业单位的公职人员、城镇居民、农村居民等对象建立了不同程度的社会保障制度,可以说,社会保障制度结构体系的建设已经取得了一定成就。但是,应该看到,中国社会保障制度结构体系问题尚多,如城乡社会保障制度发展不平衡、地区社会保障制度发展不均衡、农民工社会保障制度尚乏全国性的制度安排以及各项制度间的衔接缺乏良好的机制等。在中国社保30人论坛2012年会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副部长胡晓义指出,要在政策衔接、制度融合、体制整合等层面上加快推进城乡社会保障制度的统筹。2012年5月,讨论通过《社会保障“十二五”规划纲要》的国务院常务会议指出,整合城乡社会保障制度是“十二五”时期社会保障制度建设的主要任务之一。当前中国社会保障制度体系发展的重点应是社会保障制度结构体系的建设,而理性推进这一进程的手段是包括制度衔接、制度协调、制度融合等在内的制度整合。
要完善不同群体已有的不同社会保障制度。在社会保险制度方面,扩大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制度、工伤保险制度、失业保险制度和生育保险制度的覆盖面;优化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解决个人账户“空账”问题;加快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试点推进速度,尽快实现制度层面的全覆盖,为广大农村和城镇居民享受社会养老保险待遇创造条件;扎实稳妥推进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切实保障大病患者的医疗权益;探索并确定失地农民、被征地农民和农民工的养老保险制度模式;加快建立大学生失业保险制度;积极探索农民工工伤保险和失业保险制度模式;加快建立农村居民生育保险制度的步伐,探索建立城镇居民生育保险制度。在社会救助与社会福利制度方面,扩大城镇居民和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覆盖面,使得更多的城镇居民和农村居民能够享受到最低生活保障制度;要完善老年人、孤儿、妇女、残疾人等特殊群体的社会福利制度;要努力建设充足的老年福利设施;完善包括普通儿童福利和特殊儿童福利在内的儿童福利制度。
要逐步整合相关制度。第一,建立和完善中国社会保障制度各基本项目间的连接机制。随着参保对象自身具体条件的变化,其所适用的制度会有所不同,此时,需要合理的连接机制实现参保者在不同制度间的转移。要积极建立参保者在社会保险制度与社会救助制度之间转移的对接机制,切实理顺对接过程中的连接流程。
第二,推进不同群体同类制度之间的衔接或融合,并在条件具备时实现制度的一体化,改变制度碎片化的状况,努力突破社会保障制度的城乡二元结构。完善职工的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与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的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对接机制,当三种群体身份转换时,尤其是灵活就业人员转变为职工时,可实现养老保险关系和医疗保险关系的顺利转换;建立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与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对接机制,即当参保者在从业者和非从业者二者之间转换时,尤其是由非从业者转换为从业者时,能够合理实现养老保险关系在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之间的转移;改革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制度,在改革过程中,既要对转为企业的事业单位职工的养老保险关系向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转移设定机制,又要为进入或退出机关事业单位人员的养老保险关系与其他制度之间转移规定衔接办法。
与社会经济发展相适应,逐步将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整合为中国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将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改为中国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二者覆盖有正式雇佣关系的社会群体;将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和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整合为中国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将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整合为中国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二者的覆盖范围为无正式雇佣关系的社会群体。
以低保标准、施保对象等为切入口,采取有效措施实现农村和城镇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内部合理整合;加强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之间的结构整合,完善覆盖所有贫困社会成员的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体系,一是要统一保障对象资格;二是要根据不同保障对象的实际需求,分类施保,即实行同一低保水平下的不同保障待遇,并适当提高特殊人群的补助标准。协调城乡医疗救助、住房救助和教育救助等专项救助制度,使得城乡各专项救助制度公平发展,提高城乡专项救助制度的综合性效益。协调城乡社会福利制度发展,全面推进国民福利制度的建设。
第三,整合同一群体所适用的不同制度,消除制度重叠,实现该群体所享有的社会保障待遇水平适度化。要实现城镇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之间的协调与配合;应有效发挥商业保险在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亦称新农保)实施中的作用;重视新农保与农村社会救助制度尤其是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之间的整合与协调;注重新农保与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的整合;根据参保农民利益不受损原则和权益精算原则,做好老农保和新农保的衔接工作;建立农民工养老保险关系与新农保的转移接续机制;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要协调发展;优化社会救助制度与扶贫开发的衔接机制,为解决农村居民的贫困问题提供制度支持。
四、关键原则:均衡责任结构
均衡责任结构是当前中国社会保障制度体系完善的关键原则。在加强社会保障制度内容体系和结构体系建设的同时,还须构建合理的社会保障制度层次体系。福利多元主义认为,社会福利的建设应该充分发挥国家(政府)、市场(主要指企业)和社会(包括社会组织和家庭等)等主体的作用。
与福利多元主义相对应,社会保障制度层次体系主要反映了政府、社会经济组织和国民个人在社会保障制度建设中的责任关系,合理的社会保障机制要求均衡的责任结构。目前,中国社会保障制度层次体系的建设已经取得了一定进展,建立了一定程度的国家基本社会保障制度、单位补充社会保障制度、个人储蓄性补充保障。但基本社会保障制度仍需进一步完善、单位补充性社会保障制度发展不够充分、个人储蓄型社会保障发展极其有限。在基本社会保障制度内部,企业和个人通过社会保险制度承担了过高的社会保障责任,而国家通过社会救助和社会福利等制度以及其他财政性社会保障支出承担了较低的社会保障责任。此外,各类社会组织等社会力量在社会保障制度建设和发展中的作用发挥尚不充分。可见,中国社会保障制度的层次结构亟需优化。
社会保障制度的运行主要表现为一种资金流动,因此,政府、社会经济组织和个人对社会保障制度的责任主要体现为融资责任。要充分考察国民产出分配结构、总税率(企业税收总额占其利润的比率,下同)、贫富差距状况等变量,建立完善的财政性社会保险支出机制,确定合理的支出总量和支出结构。财政性社会保险支出应重点加强对化解必然或广泛发生风险的社会保险制度的支持力度,尤其是为人口老龄化趋势下的养老保险制度做足储备积累,以备人口老龄化高峰时所需;对化解不确定风险的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而言,要在考察社会经济组织和国民个人适度缴费(税)规模的基础上,以有效发挥其功用为前提,合理确定财政性支出对其融资的规模。合理的财政性社会保险支出结构需要在科学计算财政性养老保险支出、财政性医疗保险支出、财政性工伤保险支出、财政性失业保险支出和财政性生育保险支出规模的基础上加以确定。
应用政府财政补贴促进城乡基本社会保险的公平发展,这一过程需要遵循以下原则:一是制度差别性原则。认识到财政补贴在职工基本社会保险制度的财务平衡中发挥的是补充保障作用,而在中国居民基本社会保险制度中发挥的则是直接融资作用;二是城乡均衡发展原则。政府应在保证城镇基本社会保险制度不断优化的基础上,适当加大对农村基本社会保险制度发展的财力支持,重点加强对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财力补贴,为建立农村居民生育保险等提供适当财政补贴;三是地区均衡发展原则。应通过合理的转移支付制度,实现中央财政对地方社会保险事业发展的有力支持,同时,要建立有效的省级政府对省以下政府的转移支付制度,以实现地方政府内部各地区社会保险制度的均衡发展。
在城镇社会保险制度层次体系完善方面,既要适当降低企业和职工向社会保险制度的缴费规模,又要合理确定企业和职工向社会保险制度的缴费率结构。适当的缴费率结构要求企业和职工向社会保险制度的供款规模要符合要素收益结构状况,以促进企业的可持续经营和保障职工一定的生活水平。应该充分考虑制度的强制性原则落实、《社会保险法》实际执行的效果、制度设计的合理性以及与之相关联的制度覆盖率等因素,科学设定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账户与个人账户的规模。此外,政府还要出台激励措施,调动企业积极建立企业年金计划和补充医疗保险计划,鼓励国民个人购买商业保险,优化社会保障层次体系。
在新农保层次体系建设方面,完善中央政府向地方政府的新农保补贴专项转移支付制度,由中央财政根据各地具体状况来对地方政府向新农保提供财力支持进行专项补贴。适当增加基础养老金金额,在建立合理缴费档次的基础上,适度提高地方政府补贴水平,增加选择较高缴费档次的补贴增量,激励农民提高参保积极性,并选择较高的缴费档次,努力提升新农保养老金替代率水平,同时亦要防范逆向收入再分配状况的出现。明确参保农民对个人账户的完全产权,激励其积极参保,促进新农保的实际覆盖面不断扩大。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亦称新农合)层次体系建设方面,要合理确定筹资标准,优化各级政府的财政补贴结构,建立合理的筹资标准动态调整机制,理性确定新农合的补偿起付线和封顶线。
社会救助制度层次体系的完善应该有效协调政府、社会和个人的责任结构。我国社会救助制度的建设应以政府为主导,其既要重点加强对社会救助制度的财政支持,又要加强对社会救助制度的管理;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等社会组织和社会成员是社会救助制度发展中不可或缺的责任主体;社会救助的受惠者也是社会救助制度的责任主体,其责任主要表现为申请和退出社会救助的首尾环节。
完善社会福利制度的层次体系。国家应该成为我国社会福利制度的主导,这种主导主要表现在如下方面:选择社会福利制度、制定社会福利法规和政策、提供社会福利资金、兴办社会福利设施等;社会福利制度的建设还要充分发挥企业等社会经济组织、社区和家庭等主体的作用,如,社会组织可与政府相互合作、取长补短、互相配合来推进社会福利制度的发展;国民个人亦为社会福利制度的责任主体之一,在遵循自愿性原则的基础上,所有社会成员应在自身能力范围内和时间允许的情况下,积极参与社会公益事业,为其他社会成员提供物质帮助,以增加社会整体福利。
五、延伸原则:健全社会保障服务体系
加强社会保障服务体系的建设是当前中国社会保障制度体系完善的延伸原则。服务供给的可及性是社会保障目标实现的基本途径,也是保证社会保障制度实现正反馈的重要条件。目前,我国城乡基本养老服务、基本医疗服务和社会福利服务不仅发展缓慢,而且城乡之间在服务项目、对象、设施、水平等方面存在严重的差别,这既不利于完善我国社会保障制度体系,更不利于促进我国包括社会保障服务在内的基本公共服务的均等化。延伸原则的思路主要包括以下两个方面:其一,社会保障服务体系的完善,要促进养老服务体系、医疗服务体系等的完善;其二,社会保障制度与服务的整合,要强化养老保障制度与服务体系、医疗保障制度与服务体系等的衔接和协调。
建立合理的养老服务体系。要建立资金来源和养老服务产品生产者多元化的养老服务体系,家庭、政府和社会经济组织都可为养老服务体系的建设融资,养老服务产品由政府、企业和其他社会组织共同生产;应通过居家养老、社区养老和机构养老等养老方式提供多样化的服务项目;促进服务设施完备化,机构养老设施的完备重点为供养型、养护型、医护型养老设施的建设,对社区养老而言,其养老设施的完备应该重点加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托老所、老年人活动中心、互助式养老服务中心等社区养老设施的建设;促进服务模式的合理化,居家养老服务和社区养老服务应该建立政府主导、企业或其他社会组织直接提供、政企分开、政社分开的服务模式;提升养老服务队伍的专业化水平。
切实优化医疗服务体系。循序渐进推进合理的医疗服务管理体制建立,应充分考虑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状况,政府、其他非市场因素和市场因素应该不断协调各自的作用范围,促进医疗服务市场化的理性发展;政府对医疗服务监管要适度,其主要职责应是,融资以向国民提供公共卫生服务,制定医疗服务法律法规和医疗服务市场准入标准和退出机制,监督医疗服务机构的行业行为,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严惩;公立医院应该实施管办分立的制度;实施医药分开的办法,有效解决药品回扣经营问题,建立独立的第三方医疗服务质量评价机构,形成合理的医疗服务价格机制;将专业社会工作服务引入医疗服务领域。
加强公共就业服务体系的建设。加强公共就业服务宣传,提高国民自觉享受公共就业服务的意识;完善我国公共就业服务平台,采取措施,统筹城乡公共就业服务平台的建设,尤其是要改善基层公共就业服务平台的发展状况,发挥社会力量在城乡公共就业服务平台建设和运营中的作用;充实公共就业服务内容,可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赋予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组织实施就业培训和再培训的权限,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可与各类职业院校、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和用人单位合作,通过购买服务的方式,依法开展就业前培训、在职培训、再就业培训和创业培训,并鼓励劳动者参加各种形式的培训;加强公共就业服务的信息化建设。此外,要充分发挥私营就业服务体系的补充作用。通过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和私营就业服务体系的共同作用可建立多层次,覆盖全面的就业服务体系。
完善生育服务体系。以现有的计划生育服务的人力和物力为基础,推动计划生育服务向全面的生育服务转变。扩展服务项目,增大服务规模,将计划生育服务转型为社会性的生育服务,并能考虑到流动人口等特殊人群的需求,向国民提供水平较高、内容较丰富的生育服务。享受生育服务的费用由政府、社会经济组织和家庭共同负担,政府主要负担与计划生育紧密相关的各类服务费用;鼓励各类企业、非营利性社会组织等为国民享受生育服务提供资金;家庭需对其成员享受较高水平的生育服务进行一定量的付费。加强生育服务人才队伍建设,在保证政府有效监管的基础上,将社会资本引入生育服务机构的建设和运营,强化服务人员的竞争意识,加强对服务人员的培训和再教育,招聘优秀服务人才从事生育服务工作,淘汰不合格的人员,促进生育服务质量的提升。
推进康复服务体系的发展。构建多元化的康复服务网络,多元康复服务网络的结构应以社区康复为基础,以机构康复为提升,二者所针对的人群、康复阶段、康复功能不同,须相互配合,方能实现康复服务的有效性;提升康复服务的专业性和科学性;加强康复服务信息系统的建设,建立联网互通的机构护理和社区护理信息系统,实现对病人享受护理时间、地点、项目、效果等的时时跟踪。
注重养老服务体系与养老保险制度的整合。如果没有养老服务体系,老年人自行向市场购买养老服务会使得养老金无法保证其晚年基本生活。通过建立资金来源多元化的养老服务体系,可在一定程度上减少老年人养老金待遇用于购买养老服务的金额。从这个角度讲,养老服务体系对养老保险制度形成了一定程度的补充。面对中国养老基金在近期内难以实现有效增值的境况,地方政府可拿出一部分养老基金用于本统筹区域内的养老服务设施建设,或用于本统筹区域经济困难老年人享受养老服务的补贴,即在再分配中设置第二层次的再分配,提升养老保险制度和养老服务的公平性。
建立良好的医疗保险与医疗服务协调机制。当前,医疗保险对医疗费用的支付主要采取制约需方的办法,如出台基本药物目录等。这并不足以对医疗服务的供方提供足够的约束,建议增强医疗保险机构的谈判能力,建立医疗保险机构与医疗服务机构定期或约定谈判机制,实施按人头付费、按病种付费与按服务付费相结合的医疗付费方式。
实现失业保险制度和就业服务体系的互动配合。《就业促进法》第十六条规定,国家建立健全失业保险制度,依法确保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并促进其实现就业。事实上,失业保险基金可为公共就业服务提供一定财力支持。当前,我国失业保险基金存在大量结余,在缺乏有效的投资渠道下,这部分资金面临巨大的保值增值压力。在这样的背景下,可考虑将部分失业保险基金用于公共就业服务方面的支出,这既有效利用了资金,又增强了公共就业服务的财力保障,还可通过失业保险基金与公共就业服务的配合,增强失业保险制度的再分配性,提升制度运行的公平性。
加强生育服务与妇幼保健服务和生育保险的整合与协调。首先,加强生育服务与妇幼保健服务的配合。在当前的管理体制下,生育服务由计生部门主管,而妇幼保健服务由卫生部门主管。女性不仅应享受到生育服务,而且应获得妇幼保健服务,这有利于保障妇女和儿童的权益,提高人口素质。可在妇幼保健服务的建设和运营中引入社会资本提高其社会性,整合生育服务和妇幼保健服务机构、人力资源,提高对妇女儿童服务的质量和效率。同时,生育服务要与生育保险制度紧密衔接。
实现康复服务与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的协调与配合。保障需要康复人员参加养老保险的体制机制,这种体制机制的建立要考虑到其需要为康复服务进行一定筹资的需求,需要康复服务人员可用养老保险待遇为其享受康复服务付费进行一定的支持。工伤保险制度要注重其康复功能,即工伤保险待遇应可为因工伤导致残疾的人员享受康复服务提供财力支撑。此外,还要加大康复服务项目纳入医疗保险的报销范围的力度。
注重各项社会保障服务与社会救助制度和社会福利制度的协调。充分关注享受社会救助的未成年人、残疾人和老年人的独特需求,配备专业社会工作者,开展适当的社会保障服务;加强生活性福利、发展性福利和幸福性福利与社会保障服务的整合。
六、简要结论
综上所述,当前中国社会保障制度体系的建设应在完善内容体系的同时,以社会保障制度结构体系的整合为重点,同时兼顾社会保障制度层次体系和社会保障服务体系的建设。只有“四维体系”均健全的社会保障制度,才能有效保障国民社会保障权益。中国社会保障制度体系的完善应该根据上文所述的四项基本原则进行全方位布局,且要重点突出、循序渐进,方可实现制度的可持续发展。需要指出的是,上述首要原则、核心原则、关键原则和延伸原则描述的是当前中国社会保障制度体系建设中各项原则的定位。伴随着我国社会保障制度“四维体系”的完善进程,四项基本原则的地位应进行适当调整,以实现社会保障制度体系完善的合理化。
“郭林 丁建定:试论完善中国社会保障制度体系的基本原则”由中国社保网收集整理编辑。
本文地址:http://www.shebaodata.com/guandian/7995.html
为了社保知识的普及、信息的传播,中国社保网欢迎您转载分享。但请注明文章出处并保留完整链接。否则我们将保留追究其版权责任的权利!
人众所周知,我国养老保险的最低缴费年限是15年,但大部分人的工作年限却不止15年,也就是说,实际上的缴费年限远远超出15年;因此,即便增加缴费年限,对个人的影响也相对较...[查看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