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1月14日公布了《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决定》从2014年10月1日起对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进行改革。
至此,从上世纪90年代开始实施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出现的“双轨制”矛盾基本化解,实现了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建立与企业相同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从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于2014年12月23日审议《国务院关于统筹推进城乡社会保障体系建设工作情况报告》,到今年1月14日对外发布《决定》,以凌厉之态势推进社保并轨,可见中央改革之决心。
社保制度改革的动议、推进直至最终实施经历复杂周折,但笔者以为审视《决定》文本,其改革的突破意义应给予褒奖。
其一,消弭了社保制度的人群分割。回望社保体系建设历史,制度缺陷是社保体系的硬伤,确实影响了社会保障功能的全面发挥,突出表现在“人群分割、城乡分割、地区分割”,即多轨独自运行、多头各自管理……其中有不同利益取向下改革不理性、制度设计不周密的决策失误。《决定》的实施无疑将人群分割的社保制度贻害消除,其进步意义不可小觑。
其二,基本体现了社保制度的公平性。最终并轨的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体系与企业职工的缴纳水平相同,即单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比例为本单位工资总额的20%,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比例为本人缴费工资的8%。在改革方案出台前,这是公众普遍关心的内容,如果并轨后缴纳水平仍有差异,就会在新机制下制造新的不公平,从而在整体上抵消改革成效。现在来看,中央提出的“建立更加公平、可持续的养老保险制度”,《决定》做了认真的政策落实。
当然,原有的社保制度缺陷较多,我们不能指望一纸《决定》就可扫除全部流弊。《决定》的发布和实施只是填平制度鸿沟的第一步,社保制度改革仍任重道远。下一步的改革重点,笔者大致罗列如下。
一是继续落实公平这一社会基石。虽然,机关事业单位在缴费水平实现了制度无差异,但是其替代率的较大差异如何拉平,是下一步深化社保制度改革、乃至缩小社会收入差距的关键内容。根据测算,机关事业单位职工的退休工资为在职时的70%—90%,而企业职工的替代率仅为40%—50%。如何在社会保障制度改革及其相关配套制度改革上,拉平两者的之间的替代率是体现社保制度公平的重要尺码。
二是必须尽快打破地区分割。由《决定》可知,在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上,参保人员在同一统筹范围内的机关事业单位之间流动,只转移养老保险关系,不转移基金;参保人员跨统筹范围流动或在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之间流动,在转移养老保险关系的同时,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随同转移。这说明,机关事业单位和企业的养老保险统筹账户分别独立运行,当然这是渐进式改革的必要步骤,但最终应该建立全国统一的基本养老保险资金账户。
三是确保“养命钱”的安全性。《决定》也提出,基金实行严格的预算管理,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款专用;依法加强基金监管,确保基金安全。从以往的案例来看,各地纷纷爆出退休职工的“养命钱”被挪作他用,甚至出现资金流失和亏空。所以真正落实基金的预算管理,不仅是财政全预算管理的必要环节,也是保障养老保险资金安全的必要制度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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