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问题的提起
21世纪中国人口老龄化的压力将越来越大。对中国政府来说,人口老龄化所面临的难题主要有三个方面:一是如何确保老人的基本收入;二是如何满足老人的医疗需求;三是如何确保和培养足够的护理人才。日本与中国同属于儒家文化圈,都有着共同的儒家文化传统。日本应对人口老龄化的经验和教训,与欧美相比对中国更具有参考价值。战后日本政府应对人口老龄化的国家战略的最大特点在于:优先发展经济,也就是说是经济优先的国家战略。因为如果没有高水准的经济发展,就不可能有高水平的年金、医疗及老人福利。战后日本实现了经济腾飞,从一个贫穷的岛国一跃成为富裕的发达国家。这为日本政府解决老龄社会的问题提供了坚实的经济基础。在老人护理方面,日本长期立足于家庭,由家庭担负老人的护理。2000年4月开始实施了“介护保险”,转为以社会保险为主导解决老人护理问题。本文着重分析战后日本应对人口老龄化的社会保障改革,探讨其对中国应对21世纪老龄社会问题的参考价值。
二、所得保障制度的建立与改革
年金制度是发达国家确保老人退休后基本所得的主要制度。日本的年金制度可追溯到第二次世界大战前。明治维新以后,日本政府为了稳定政权及建立军事强国,制定了各种“恩给制度”,确保政府官员及军人老后的基本所得。1923年,颁布了“恩给法”,对各种“恩给”条例做了整合。1939年创立的“船员保险”制度是日本历史上第一个以民间劳动者为对象建立的公共年金制度。1942年创立了以工厂、矿山男性工人为对象的“劳动者年金保险”制度。1944年,其对象扩大到工厂、矿山的女性工人及后勤人员。并改名为“厚生年金保险”制度。战败后,由于社会及经济的混乱,“厚生年金保险”制度无法正常运转。1954年,日本政府对“厚生年金保险”制度做了全面的改革。在1958年和1962年,国家公务员及地方公务员相继成立了各自的福利年金制度即“共济组合”制度。1961年,以渔民、农民等为对象的“国民年金”制度得以实施。从此,日本国民都能加入上述其中一种年金保险。日本年金制度的对象(参保者)是从军官、政府官员,扩大到一般军人、“一般民间企业的被雇佣劳动者”,再扩大到渔民、农民。“恩给制度”是为了稳定政权及推行军国主义。“船员保险”及“厚生年金保险”是为了防止船员及矿山劳动者转移到别的职业,从侧面协助政府推行侵略战争。因此,当时的“恩给制度”“船员保险”“厚生年金保险”等制度的创设与其说是为了保障日本国民的老后的收入,倒不如说是为了推行对外的侵略战争。[1]
1937年以后的全面侵华战争时期至战败后的15年,是日本年金制度的确立时期。20世纪的60年代至80年代前半期,是年金制度的充实期,各个年金制度都提高了各自的年金水平。随着日本经济的迅速发展,物价飞涨。为了确保年金生活者的购买力,1973年制定了年金额的物价调整制度,即根据前年度的物价上涨率,对年金额进行调整。
20世纪50年代中期,日本政府通过国情调查,已认识到了人口老龄化的趋势及传统家族制度的衰退。以渔民及农民为对象的“国民年金”制度的建立,是日本战后应对人口老龄化的政策之一。65岁以上的老人的比率,1970年为7.1%,2010年为22.0%,2049年将上升为32.3%。70年代以后,日本政府意识到了老龄化给社会带来的压力,开始着手对年金制度进行改革。前面所分析的“船员保险”“厚生年金保险”“共济组合”“国民年金”都是根据不同的产业、不同的职业而设立的。各个年金制度的加入人数,有资格领取年金的人数,领取的年金额,领取年金的年龄,个人支付的保险金等都存在着差距。随着日本产业结构的调整和变化,如造船工业的不断衰退,部分年金制度变得难以维持。1986年,为了维持年金制度的正常运转,确保老人所得,对“国民年金”做了根本性的改革,使之成为全体国民共同加入的“基础年金”。日本政府的这个老龄社会的国家战略的实施,具有以下三大目的。
一是确保年金制度的长期稳定。因为至21世纪的上半世纪为止,日本的老龄人口的比率将年年上升。年金制度的社会作用将愈来愈大,年金制度对国民的人生设计及老后生活质量影响巨大。如果制度不稳定,国民不可能相信年金制度及政府,那么,年金制度也就越来越难维持。
二是确保年金制度的公平性。如果制度使得参保者之间的差异太大,缺乏公平性,制度则不容易稳定。年金制度的公平性包括两个方面:一方面是领取年金的同一群体内之间的公平性;另一方面是领取年金群体与加入了年金制度但尚未领取年金的群体之间的公平性。因为连带意识是年金制度赖以维持的一个重要支柱。领取年金的国民期待能领取更多的年金,而加入了年金制度但尚未领取年金的国民却希望少负担保险金。然而,为了迎接21世纪老龄化的各种问题,世代之间的利害关系不得不进行调整。所谓代沟问题不仅指世代间的意识差异,而且指彼此之间的利益不一致。这在年金制度的运营上表现得日益明显。
三是确保妇女个人的“年金权”。日本是个发达的资本主义国家,然而,日本社会存在着许多不平等现象,其中男女不平等的问题最为突出。在1986年的“基础年金”导入之前,“厚生年金保险”年金是以丈夫的名义来计算及支付的。其中的年金额,也包括做家庭主妇的妻子那一份。问题是,离婚之后,家庭主妇则成为无年金者。因此,即使夫妇不和,想离婚的许多家庭主妇考虑到老后的生活也不选择离婚。1986年起,家庭主妇以个人的名义加入国民年金制度。1986年的“基础年金”的导入,是日本战后年金制度的最大的改革。它为稳定年金制度的财政及21世纪年金制度的进一步统合奠定了基础。
日本的年金制度确立之前,日本老年人维持生活的方法,主要是靠家庭抚养。然而,随着日本产业结构的变化,特别是农业等第一产业就业人员的大幅减少,核心家庭化,老人与年轻人同居率的低下,年轻人的城市移动等社会的变化,代际之间的抚养意识也发生了急变,靠子女抚养已变得越来越困难。2007年,日本全国家庭的年均收入为556.2万日元,而老人家庭的年均收入为298.9万日元。老人家庭的收入中年金占其所得的70.8%左右。老年人家庭中,61.2%的家庭完全依靠年金生活。[2]
2010年,有权领取基础年金的老人为25778763人,约5个日本人中就有1人拥有领取年金的权利,每人平均每个月的基础年金额为56969日元,每月“厚生年金”的老龄年金为150034日元。每月“国家公务员共济年金”为126250日元。[3]只从“国民年金”领取年金的农民、渔民、个体户等的年金偏低。然而,从“厚生年金保险”中领取厚生年金的企业人员的年金额以及从“共济组合”制度中领取共济年金的国家公务员、地方公务员等的年金额并不低。
现在,年金制度是确保日本老人所得的主要制度。此外,1946年创设的以全体日本国民为对象的“生活保护制度(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是确保老人收入的一种最终手段。“生活保护制度”的支付项目是多方面的,包括基本生活费、子女教育费、住宅补助、医疗补助、出产补助、职业训练费、埋葬费。2010年约有1952063人接受生活保护的救济。接受救济者中,老人、母子家庭、伤病者、残疾人占多数。接受救济的家庭中的老年人家庭1975年为34.3%,2010年上升为42.9%,其中独身一人的老人为89.4%。[4]也就是说许多接受救济的老年人既贫困又孤独。
三、医疗保障制度的建立与改革
日本的医疗保障制度以医疗保险为核心。日本的医疗保险制度也起源于第二次世界大战之前。第一次世界大战后,随着重工业的发展,男性劳动者不断增加。工人运动也日益高涨。为了减轻劳动者因疾病、负伤所带来的生活不安,1922年,日本政府制定了以大企业的男性劳动者为对象的“健康保险”制度,该制度只限于男性劳动者为对象,不包括其妻子和子女,是作为日本当时劳动政策的一环而制定的。
20世纪20年代末,日本经济极为不景气,史上被称为“昭和恐慌”。农村经济的贫困极为严重。当时,医疗费的负担,是造成农村贫困的主要原因之一。30年代初日本的内务省(内政部)着手寻找解决农村贫穷的对策。政府希望通过着手制定医疗保险制度来缓解农村贫穷问题。1937年,日本发动了侵华战争。因为日本的兵源主要在农村,为了确保民众的健康,组成一支强有力的侵略军队,日本政府于1938年制定了以农民、渔民为对象的“国民健康保险”制度。
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国家公务员、地方公务员、私立学校教职员工等相继建立了各自的“共济组合”制度。各自的“共济组合”制度主要包括年金保险及医疗保险的职能。战败后,日本政府对“国民健康保险”制度做了大幅度的修改。1961年日本国民都能加入某一个医疗保险。日本进入了“国民皆保险”的时代。此后,各个制度对医疗保险的支付内容不断进行改善,从而引起医疗保险的财政赤字。20世纪60年代是日本经济高度增长的时期。在这一时期,被保险者的保险金等负担不断地增高。1973年,日本政府对老人福利法作了修改,创设了老人医疗费支给制度。医疗保险中老人的本人负担金额变为公费负担。该制度在日本的老人福利史上被称为“老人免费医疗制度”。
老人免费医疗的措施,在日本老人福利史及医疗史上是一个有划时代意义的尝试。因为有了免费医疗,老人哪怕有一点伤风感冒,都想去医院看病。由于战后日本社会的迅速变化,只由老年人夫妇所组成的家庭及孤寡老人的家庭急速增多。老人生活中的一个重要问题就是孤独问题。医院便成为老人们社交的场合之一。因为是免费,没什么病,想见见朋友也轻易去医院看病拿药。这样,造成了医疗保险中老年人所使用的医疗费总额迅速增加。
1973年之后,日本经济进入低增长阶段。而日本老年人口的比率已超过7%,并且比率仍在年年增高,进入了老龄化社会。医疗费的增加已不可避免。日本医疗费的经济来源主要有三大部分,一是被保险者及企业主所负担的保险金;二是中央政府及地方政府的财政补贴;三是患者接受医疗服务时支付的一部分医疗费。羊毛出在羊身上,这三者的最终负担者还是日本国民自身。为此,保持医疗费的负担与国民所得水准的一定比例,成为日本政府最大的医疗政策目标。此外,各个医疗保险制度之间的支付水准及负担差异很大。特别是“国民健康保险”的支付水准远远差于“健康保险”,缺乏社会公平性。“健康保险”的被保险者患病就诊时,保险支付100%。而“国民健康保险”的被保险者农民、渔民等患病接受医疗服务时,保险只支付70%的费用。老龄社会的医疗费必须由国民全体进行分担,已是自明的道理。立足于国民生活的制度政策,如果缺乏公平,制度本身的普及及长期运营就会遇到困难。日本列岛火山地震多,明治维新之后多次发动对外侵略战争。因此国民之间形成了一起分担自然灾害及战争所带来的风险及灾难的共识。日本人之间有一种强烈的平等意识。基于自己职工的福利不会差于其他职业的职工的福利意识,各个职业协会相继建立了各自的医疗保险制度。而其结果,正如前述,各个职业之间的保险支付水准及被保险者之间的负担存在着较大差距。基于平等思维建立的各种制度,却造成了相互之间的不平等。进入20世纪80年代之后,作为老龄社会的国家战略之一,日本政府对医疗保险体系作了重大的改革。其改革主要包括两大方面。一是对医疗保险的支付水准作调整。80年代之后,基于平等、公平的思维,对医疗保险体系做了改革。为了增加公司职工的个人负担,1984年“健康保险”等被保险者患病受诊时,保险的支付率由原来的100%降为90%,患者本人负担10%。从1997年起,保险的支付率降为80%,患者本人负担20%。2003年,保险的支付率降为70%,患者本人负担为30%。此外,还改善了高额医疗费支付制度,以减轻疾病患者家庭的高额负担。
另一项重要的改革是,把分散在“健康保险”“共济组合制度”“船员保险”“国民健康保险”中的70岁以上的高龄者,65岁以上的瘫痪老人统一由“老人保健制度”支付医疗费用。“老人保健制度”的费用由各个医疗保险制度共同分担。2008年,创立了“后期高龄者医疗制度(长寿医疗制度)”,继承和发展了“老人保健制度”。因为各个制度中70岁以上的高龄者及60岁以上的瘫痪老人的所占比例不一样,在“国民健康保险”中,高龄者及低所得者所占的比例大,如果不进行这样的调整,“国民健康保险”则难以维持。从原理上来说,社会保险被保者所缴纳的保险金与保险支付是大体平衡的。而事实上,福利国家的各国政府多用公共资金(租税)对社会保险进行补助。这主要是为了保证社会保险的财政稳定,表示公共权力机关即政府的支持,确保被保者对制度的信任。日本政府对年金保险、医疗保险都给予了一定的财政补助。2012年,“国民健康保险”的被保者约3877万人。日本总人口中约三分之一的人口加入了这一制度。日本政府国库负担了“国民健康保险”费用支出的50%。可以说,如果没有国库的负担,“国民健康保险”财政将赤字累累。
老年人的问题是一个复杂的社会问题。然而,其核心问题有以下三个:一是老年人晚年的收入保障问题,二是老年人晚年的医疗保障问题,三是老年人晚年的护理问题。第一个问题是纯经济的问题。第二个问题主要是医疗问题,然而,其本质也是经济问题。因为如果没有医疗保险,老年人本人或其家属的有关医疗的开支将会迅速扩大。而第三个问题却不是经济问题,而是人力的问题。因为对于一个独居的长期卧床不起的老人来说,不管他多有钱,如果没有他人的护理,也无法安度晚年。
近30年来,日本老龄化的问题日益深刻,日本老年人家庭结构也发生了巨大的变化。65岁以上的老人与子女的同居率迅速下降。三代同堂的家庭,1975年为78.4%,1998年降为56.3%。由老年人夫妇所组成的家庭,1975年为13.1%,1998年上升为26.1%,增加了一倍。1975年独居老人为8.6%,1998年上升为17.6%。也就是说,17.6%的老人一人生活。独居老人及老年夫妇比率的上升、与子女的同居率的急速下降,增加了日本老人护理问题的严重性。福利社会学中有一个“护理者人群”的概念,指的是45~59岁之间的女性。因为,现代家庭中,实际上负担着护理重担的主要人群就是45~59岁之间的女性。1975年,对1000名高龄者能负担起护理的人群数为1015人,1990年降为844人,2000年再降为650人。这也表明近30年,日本家庭护理的能力在迅速下降。
虽然许多日本老人希望在家度过晚年,希望得到子女照顾。然而,如上所述,只依靠家庭护理,已难以解决日益严重的老人护理的社会问题。由家庭护理走向社会护理已成为现实的需求。20世纪90年代之后,日本政府着手用社会保险的方式,解决日益严重的老人护理问题。1995年起,厚生大臣的咨询机构“老人保健福利审议会”正式着手审议“介护保险制度(护理保险制度)”的内容。1997年12月,日本国会通过了《介护保险法》。2000年4月1日起实施。这是日本战败之后最大的社会保险立法和改革。这从根本上改变了第二次世界大战后的日本老人福利设施的运营方法。
“介护保险”的保险者是地方行政政府、市町村(相当于中国的镇和村)。被保险者分为两类:“第一号被保险者”是65岁以上的老人,其保险金由地方政府征收。超过一定年金额的老人,从其年金中扣除。“第二号被保险者”是40岁以上未满65岁的医疗保险的加入者,其保险金是作为医疗保险金一起从工资中扣除。把“第二号被保险者”的年龄设定为40岁以上未满65岁,有两个理由。第一,一般来说,40岁左右时,其父母已在65岁以上,若父母需要介护的话,他们已处于担任介护的年龄。而在“介护保险”下,别人代替他们介护其父母。因此,他们应该负担一定的费用。第二,超过40岁之后,从人体本身来说,已有可能患上因老化而引发的疾病,如初期性痴呆,脑血管硬化等疾病。65岁以上的“第一号被保险者”并不是每个人都能利用“介护保险”,只有那些通过了审查,被判定为有必要利用“介护保险”的老人才能利用“介护保险”的服务。“介护保险”的服务分为“居家介护”及“福利院介护”。根据老人的自我护理能力,“居家介护”服务分为五个等级。“要护理第五级”是对那些自我护理能力极低的老人提供护理。一天中可利用34回巡回生活护理服务。每周同时也可以接受3次巡回医疗服务。所接受的巡回生活护理的次数不一样,个人支付的金额也不一样。对那些生活水准中等以上的老人来说,出钱可以买到比“介护保险”实施之前更多的生活护理。一般来说,这些老人比较欢迎“介护保险”的实施。而那些生活水准比较低的老人却不太欢迎“介护保险”的实施,因为对他们来说,所接受服务没增加,反而自己的负担增加了。
四、福利人才的培养
日本战前的私立大学虽然设置了有关社会福利教育科目,但是没有社会福利的专业。在美国的影响下,1946年,东京设立了日本社会事业学校,后来发展成现在的日本社会事业大学。1948年,大阪也设立了大阪社会事业学校。这两所社会福利中专的设立,成为战后日本社会福利研究及福利人才培养的摇篮。
1953年,社会福利领域的工作者组成了日本社会福利学会。20世纪50年代后期至60年代前,社会福利工作者的待遇问题成了中心的议题。在发达的现代资本主义社会中,该如何评价福利工作这一劳动的含义及其价值,这是一个理论问题,同时又是一个迫切的现实问题。60年代是日本经济社会的突飞猛进的时期。每年,社会福利专业的大学毕业生虽然不下2000人,但是,因为国家公务员系统中没有设置社会福利这一岗位,再加上民间的许多福利机构工作环境恶劣,许多有理想的青年都不愿到福利领域去工作。
进入70年代之后,该如何培养和组成社会福利工作者的队伍,已成为日本政府的迫切课题。80年代之后,使社会福利工作成为国家承认的岗位,上升为日本政府的政治课题,其理由主要有三个。
第一,70年代之后,日本社会已进入老龄化社会。人口统计已预测到日本人口老龄化将迅速加快,这将成为阻碍日本社会发展的主要难题之一。人口老化及日本社会的富裕化,将会增加福利需求的多样性及复杂性。没有经过有关社会福利职业严格训练的人员将难以从事社会福利的工作。如何确保社会福利的人才队伍建设,已成为不可回避的课题。
第二,经过50年代、60年代、70年代的努力,日本在年金、医疗方面已达到了发达国家的水平,而给予社会福利工作者的待遇却落后了。
第三,随着人均收入的迅速提高和生活水准的根本性改变,老年人本人及其家属对福利水准的要求变得越来越高。越来越多的民间企业加入到老年人福利的服务领域。因为涉及老年人的日常生活及其私事,这就要求社会福利工作者必须有较强的职业道德及社会责任心。为了达到这一目的,就必须作为国家承认的职称培养社会福利工作者。
1987年,日本国会通过了“社会福利士及介护福利士法”。社会福利士及介护福利士成为国家承认的资格及职称。社会福利士的工作内容主要是对利用者及其家属提供有关利用福利设施及制度的建议。介护福利士的工作内容主要是对老年人、残疾人的日常生活提供援助。从1989年起,每年进行社会福利士的国家统一考试。合格率在30%以下。也就是说,四年制的福利专业毕业后,并不是全部人都能获得社会福利士的资格。2012年,拥有社会福利士国家资格的人为157463人。介护福利士的资格没有社会福利士那么难取得。从日本政府认可的介护福利士的培养学校(大专或中专)毕业,即可获得介护福利士的国家资格。此外,也可从一年一度介护福利士的国家统一考试中获得资格。国家统一考试的合格率为50%~60%。其试题比社会福利士的国家统一考试简单些。2012年,介护福利士的人数为1085994人。
对社会福利工作者的培养教育,主要是通过大学、大专及中专进行的。其课程设置在其科目名称上虽然有些差异,但是其教育主要围绕以下三大目标:一是让学生学习基础知识。例如文学、社会学、历史学、心理学等科目。二是学习专业知识。例如有关社会福利制度的政策内容,行政运营,财政的有关知识。同时,对社会福利的有关支援的方法进行学习。其中,包括医学知识的学习和到福利机构实习。三是有关社会福利职业伦理的教育。因为社会福利工作者可能介入老年人等利用者的私人生活,获得许多老年人本人及其家庭的秘密。为了确保老年人的权利和尊严,作为职业伦理及义务,必须严守老年人及其家庭的秘密。即使被警察所问,也不得公开。违反者将受到法律的惩罚。
五、日本的经验与教训
日本是20世纪成功地成为发达国家的少数亚洲国家之一。追溯到19世纪,日本在经济上是一个追赶型的国家。正如钟阳胜在其著作中所指出的,中国现在也是一个追赶型的国家。[5]日本应对人口老龄化的社会保障制度改革的以下经验均值得中国借鉴。第一,政府较早地认识和重视国民的社会保障问题,推行发展经济与建立社会保障制度相结合的战略。20世纪50年代初,日本政府作国情调查时,已经预测到70年代初,日本将进入老龄社会。日本所采取的国家战略是集中精力发展经济,提高国民的人均收入。50年代后期及60年代,日本经济高速增长。这从根本上奠定了解决老龄社会问题的经济基础。人口老化过程中的所得保障问题,医疗保障问题及各种福利设施的问题,从根本上来说,也就是经济实力的问题。中国人口老化的问题也将日益严重,然而,除了集中发展经济,提高中国综合国力之外,就没有别的根本性的解决办法。第二,注重社会保障制度的建立及其覆盖范围的渐进性。日本主要是通过年金保险、医疗保险等社会保险制度来解决日本老年人的收入问题及疾病问题。1961年,日本实现了“全国民有医疗保险”“全国民有年金保险”的体制。这是日本式福利国家的主要特征之一。在亚洲,当时的韩国及台湾地区等经济发达地区均未能实现“全国民有医疗年金”的体制。为了解决将来中国老年人问题,不但要完善城镇人口的社会保险,而且要把覆盖的对象不断地扩大到农村人口。争取实现全中国人均能加入社会保险的目标。靠社会保险解决不了的问题,再由国家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去解决。第三,高度重视老人护理人才的培养。随着老年人的教育等综合素质的提高,社会对护理人才的要求也越来越高,希望护理工作者是受过专业训练的人才。日本政府从80年代后期开始就有计划地对福利人才进行专业训练和培养。
日本应对人口老龄化的社会保障制度改革同时也给我们留下了以下教训。第一,社会保障制度的建立与完善过程中对制度的公平性及其相关问题重视不够。至1986年为止,日本的年金制度是根据不同的职业而建立的。不同的年金制度的年金支付的金额及支付年龄是不同的。当然被保者所负担的保险金的金额也是有差异的。这一方面引起民众的不满,另一方面,随着产业结构的变化,夕阳产业的年金制度参保者愈来愈少,制度本身难以维持。年金是一种契约性的制度。年金制度林立,则不利于解决老龄化的问题。1986年,导入各种职业共通的“基础年金”,一定程度上解决了年金制度之间的差异问题。医疗保险制度也存在着类似的问题。第二,在教育改革中对福利人才的培养滞后。1970年日本已进入了老龄社会。然而,福利人才的大量培养却是在20世纪80年代中期以后。随着日本老龄人口比率的增加,受过福利专业教育的人才供不应求。吸取日本的教训,我们应该尽快在大学或大专扩大建立福利专业,加快福利人才的培养,为解决老龄社会的问题做好人才方面的准备。第三,从事老人护理的“介护福利士”的工资待遇较低。护理工作繁重,如果工作待遇太低的话,则难于确保高质量的护理人才。日本政府为了减少护理工作者的人件费,一直在压低“介护福利士”的工资待遇。这是造成护理工作对日本年轻人缺乏吸引力的一个重要原因。一些培养“介护福利士”的专业难于招生,从事护理工作的“介护福利士”也有转行的现象。
日本的社会保障制度是一个复杂的体系。本文只是从应对人口老龄化的角度对之作了一个简要的分析,还有待我们进一步作系统性的探究。
注释:
[1]钟家新.日本式福利国家的形成与十五年战争[M].京都:美奈尔书房,1998.
[2]全国老人保健施设协会.平成22年版介护白书.东京:TAC出版,2010:77.
[3]厚生劳动统计协会.保健与年金动向[M].东京,2012,59[14]:140—147.
[4]厚生劳动统计协会.国民的福利与介护的动向.东京,2012,59(10):187—188.
[5]钟阳胜.追赶型经济增长理论[M].北京: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2006.参考文献:
[1]东京大学社会科学研究所.福利国家(全6卷)[M].东京:东京大学出版会,1984—1985.
[2]东京大学社会科学研究所.转换期的福利国家(上·下)[M].东京:东京大学出版会,1988.
[3]副田义也.老年社会学Ⅲ:老龄保障论[M].东京:垣内出版株式会社,1981.
[4]厚生省二十年史编辑委员会.厚生省二十年史.东京:公厅审议会,1960.
[5]厚生省年金局,社会保险厅年金保险部.厚生省保险二十五年史[M].东京:厚生团,1968.
[6]厚生省五十年史编辑委员会.厚生省五十年史(记述篇)[M].东京:财团法人厚生问题研究会,1988.
[7]厚生劳动省.厚生劳动白书[M].平成24年版.东京:行政,2012.
[8]金森久雄,伊部英男.高龄化社会的经济学[M].东京:东京大学出版会,1990.
[9]健康保险组合联合会.社会保障年鉴[M].东京:东洋经济新报社,2007.
[10]内阁府.高龄社会白书[M].平成22年版.东京:佐伯印刷株式会社,2010.
[11]三浦文夫.高龄者白书[M].东京:全国社会协议会,2004.
“钟家新:日本应对人口老龄化的社会保障改革及其对中国的启示”由中国社保网收集整理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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